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将有法律保障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从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保证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家庭赡养
老年人自有住房“自己做主”
《条例》明确,赡养人有付给老年人赡养费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
住房方面,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中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搬出。 子女或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归还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根据《条例》,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被委托人或者养老机构等应当督促其看望或问候。
对于老年人的婚姻问题,《条例》明确,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社会保障
贫困失能老年人政府“兜底”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为其购买服务。
如果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老龄津贴的发放也有最低标准,我省实施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凡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社会服务
新建小区要建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同时,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当地政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的首批居民住宅同步建成;确实无法建成的,应当在居民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建成。
县级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此外,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开。
依法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社会优待
65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免费体检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同时,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公共体育场、公园、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场所,对老年人免费。鼓励非政府投资的相关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
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实行半价优惠,并在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市内公共交通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此外,公安机关应当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证等便利服务。
宜居环境
公共场所应建老年人专用座椅
《条例》提出,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有失能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改造无障碍设施时,给予资金补助。
同时,在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大型商场等场所和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擅自终止服务可罚三万
根据《条例》,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擅自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或者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补贴和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等,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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