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老总开玩笑致陌生女子溺亡 赔386万元获轻判

14.08.2014  11:29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个熊抱落水不见了

  何某锋现年35岁,澳门人,在广东佛山经营房地产生意,是两家企业的老总,还是佛山市政协委员。

  2013年10月16日,何某锋与朋友一起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游玩。当日下午3时许,何某锋来到水库准备游泳,看见正在水库浮台边游玩的年轻女子君君(化名)。两人并不认识。

  何某锋曾在国外生活,据称性情比较奔放。他当时想跟眼前的这名陌生美女开个玩笑,便从后面抱着君君的腰一起跳入水库中。下水后,君君从何某锋手中滑开。

  何某锋并未想到君君根本不懂水性,当他浮上水面后,发现君君很长时间都没有浮上来,就与其他人一同下水寻找。待找到后,君君已没有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其为溺水死亡。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死者君君20多岁,未婚。事故发生后,何某锋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同时,何某锋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在支付了500万澳门币(约合人民币386万元)后,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何某锋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悔意和歉意,自称“没想到自己的玩笑竟葬送了一位花季少女”。何某锋的辩护律师认为,事故更加接近意外事故,因为被害人君君在落水后没有任何的挣扎,可能是因为惊吓而引起猝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现场是水库,客观上对游客生命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而被告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突然抱着未做任何准备的被害人跳入水中,其疏忽大意是导致君君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何某锋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言e语

  我很想知道,如果不赔钱、不获得家属谅解,会怎么判?

  @一派胡言

  第一,调戏妇女。第二,过失杀人罪。第三,耍流氓。怎么就缓刑呢?@福州网友难道有钱真是万能的?

  @广州网友

  我认为是猥亵致人死亡,即使不判死刑,也不能低于10年。

  @北京网友

  没想到过失杀人也有和解一说,小偷即使自首归还财物,也得拘留吧,怎么只判缓刑。

  @临沂网友

   名词解释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有以下3个方面:1.认识因素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2.意志因素方面。前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3.行为因素方面。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

  (据《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