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税收新规:个人派发不缴税 只针对企业

10.08.2015  09:55

据报道,我国税收部门可能引入监管新规,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进行征税,相关文件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即将到来。

对此,网友认为,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互联网红包进行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在执行层面亟需出台更加细化的标准。网友还表示,互联网红包只不过是当下企业创新营销的一种手段,理应给予一定的鼓励。征收网络红包税应该情理兼顾,不可操之过急。

征税存在合理性

据悉,此次征税只针对企业派发给个人的现金网络红包,“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友“杨国英观察”表示,从企业营销的角度,尽管网络红包的馈赠性质明显,但其本质属性仍是营销推广的手段之一,故而,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

网友“齐俊杰”认为,态度必须明确,企业发放红包的支出项是要交税的,而且要按个人所得税代缴,这叫做税法精神。不然,就会有企业拿红包发工资,拿红包结算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