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实行绿色建材产品星级评价标识规范管理机制
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管理工作,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5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共同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并指导全国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相关配套文件由两部门另行发布。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依照本《办法》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
《办法》指出,组织开展评价标识工作,应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办法》规定,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到高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办法》同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办法》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动态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同时规定,对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等5种重大问题情形的,撤销已授予标识,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办法》指出,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同时明确指出,鼓励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