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积金组合贷新政发布!仅对一手商品住房开展业务
河南商报讯( 记者 张丽) 近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知》。
文件明确了申请条件仅对一手商品住房开展组合贷款业务,并提出组合贷款的总贷款金额占所购房产总价的比例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最高比例。
该政策对组合贷款的申请对象、申请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贷款额度、比例、利率等内容作出明确表述。
详情如下: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知
一、组合贷款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二、组合贷款申请对象
凡是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三、组合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购房产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商品住宅),且楼盘项目为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准入项目,并已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备案;
2.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3.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
4.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5.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组合贷款的额度、比例、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1.贷款额度和比例。组合贷款的总贷款金额占所购房产总价的比例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最高比例。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应最高限额。
2.贷款期限。组合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且贷款期限应相同。
3.贷款利率。组合贷款分别执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现行利率,并按有关政策浮动。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4.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本递减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
五、组合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持申请材料先后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2.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分别与受托银行和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3.借款人持有关材料与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房屋抵押等手续。
4.借款人于放款日次月开始偿还组合贷款本息,并根据担保公司通知领取《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文本。
六、办理组合贷款所需材料
申请组合贷款所需提交材料的种类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相同,除提供4份购房合同外,其它材料每项提供3份,具体要求以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为准。收入证明按银行指定格式提供, 购房合同中付款方式标明为“其它贷款”(办抵押要求)。
七、业务范围与办理地点
◆业务范围
目前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仅对一手商品住房开展组合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可向拟购房产开发企业或楼盘项目的合作银行,咨询可否使用组合贷款。
◆办理地点
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到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大厅或银行代办网点办理,银行业务应到合作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具体情况请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部门。
八、温馨提示
拟用组合贷款购房的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拟购楼盘已在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银行准入,且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2.办理组合贷款时,银行要求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3.申请材料与办理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比各多一份,其中《购房合同》4份。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