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确山村民逮87只癞蛤蟆被判刑 系此类案件定罪第一人

01.12.2014  21:21

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

今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现年49岁的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任庄组村民汪某,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因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50只,涉嫌非法狩猎重大案件,汪某于7月17日被依法逮捕,7月29日被确山县检察院依法起诉。

近日,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据《大河报》报道,汪某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

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

据《大河报》报道,法庭上,被告人汪某当庭认罪悔罪,痛哭流涕地说:“(以前)真的不知道逮癞蛤蟆会犯法。今后,再也不干逮麻雀、捉癞蛤蟆之类的事了。”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确山县法院表示,司法界和社会各界都在关注这一案件的审理进展,此案现已审结,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法律。”此案的办案法官表示,正因如此,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该院以办“铁案”的标准,一步一个脚印办理。

“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办案法官说,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在河南省,自今年2月开始,首次实施了为期5年的禁猎期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和航空安全保障外,全省所有的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都摸不得,私逮一只(条)就违法。”

办案法官说,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 )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汪某非法猎捕87只癞蛤蟆,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大河报》的报道称,汪某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依法保护各类野生动物,尤其是还不被人广泛知道和重视的‘三有动物’任重道远。

“人们都知道狮子、老虎不能伤害,不晓得麻雀、青蛙、癞蛤蟆逮了也违法。”驻马店市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印发了10万张宣传单,执法人员将走上街头广泛宣传,并通过多种渠道呼吁人们保护“三有动物”。

划禁猎区,重典治滥杀野生动物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河南驻马店市曾多次执法打击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2000年,确山县林业公安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倒卖野生动物案件,34只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獾子被解救。2013年,驻马店的平舆等地,有人用“噪音干扰”的“高科技”手段捕杀山鸡、野兔,遭查处。

9月15日,驻马店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发布特殊举措,即日起,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者将被重罚,提供重大线索者奖励10000元现金。2013年11月,驻马店市的9县3区被河南省林业厅划为禁猎区。最高法司法解释称,在禁猎区随意捕猎野生动物,将面临刑罚。

有网友表示,从未听说过“青蛙、壁虎等动物受国家保护”,也不清楚抓了这些动物会违法,这样的法规是不是过于严苛?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所所长、教授杨道德告诉澎湃新闻,地方出台文件划分禁猎区,一是能宣传保护野生动物,二是为执法办事提供了依据,执法力度也得到加强。

“一旦发现了违法行为,审查立案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宣判,也会有相应的通告发出。这样会得到普通市民的关注,提高他们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增加相关的法律知识。”杨道德称。

邓学健向澎湃新闻解释称,“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癞蛤蟆、壁虎等都在此列。“在国家层面上”,它们同样受到保护,不允许猎杀。养殖户在获取了“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后,可以对人工饲养的个体进行适当开发利用。

邓学健也表示,保护野生动物的最终目的是利用野生动物的资源为人类造福。但若“利用”是不可持续的“利用”,那便要制止,否则造成的影响“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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