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农妇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 告赢医院又告公安

22.05.2014  14:37

  【“被精神病”女子告赢公安!】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周口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行政违法,昨日终于等来了二审判决:周口公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吴春霞胜诉了!一个农妇,靠着一股拗劲,告赢了公安。

  “最终还是胜诉了。”昨日,拿到省高院二审判决书后,周口农妇吴春霞长长地出了一口气。六年前,吴春霞曾因上访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简称“第六分局”)的民警带走,将其拘留十日后送进了精神病院,时间竟长达132天。

  □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回放】 开庭中被带走 后被送精神病医院

  吴春霞是周口市川汇区一名普通妇女。从2003年开始,吴春霞因为家务和村务纠纷上访,被当地视为“维稳对象”。2008年7月16日,她和前夫李某的离婚案开庭。吴春霞称,在开庭过程中,第六分局的民警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冲进法庭将其带走并拘留十日,随后将其送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简称“精神病院”),住院长达132天。

  【控告】 告赢精神病医院 又告公安

  出院后,吴春霞决心为“被精神病”讨个说法。

  2009年,她将精神病院和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简称“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2012年6月,周口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小桥办事处及精神病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赔偿15万元。

  2012年10月9日,吴春霞又将第六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将她强送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

  2013年5月6日,一审法院——周口市中院判决第六分局参与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为存在过错,认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年5月17日,第六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2013年7月18日下午,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进展】 周口公安上诉至省高院

  第六分局的上诉理由有三:一是他们没有实施送医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是送医行为发生在2008年7月,吴春霞2012年10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期限;三是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送医行为是小桥办事处实施的民事行为,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否定送医行为的性质并再次进行评价不妥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吴春霞称,2008年7月26日她被送到精神病院时仍处于劳动教养约束中,只有公安才有条件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关于诉讼时效,2008年12月5日吴春霞从精神病院出来,之后于2009年10月向川汇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才诉至周口市中院,并没有超过诉讼期限。

  对于上诉的第三条理由,吴春霞称,民事判决确定小桥办事处承担非法侵权责任,精神病院承担非法治疗责任,并没有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果】 吴春霞“最终还是胜诉了

  省高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省高院认为,综合目前证据,第六分局主张未实施送医的行为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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