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涨物业费要经业主大会同意
27.09.2017 09:15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9月25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修订草案是为数不多的三次提请审议的法规案,足见省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对这部条例的关注程度。那么,这次修改又有哪些亮点呢?
从开始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就把有效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开展工作难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在此前审议修改的基础上,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一些小区规模很大,多则上万人,不但筹备成立大会困难,甚至连开会的场地都难以找到。针对这种实际情况,修订草案又作了更细的规定:“业主户数超过300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也就是说,条例赋予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同等的法律地位。筹备业主大会,需要有人来负责,也需要经费。根据条例规定,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的经费由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经费由县级政府承担。
针对物业收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修订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委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在农村常见的村务公开栏,以后在城市小区也能经常见到了。根据修订草案规定,小区物业利用公共资源所得的收益和支出情况,比如广告经营、停车费等,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要给予答复。(记者 刘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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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20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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