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雕塑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涂画损毁雕塑最高罚5000元
城市雕塑为市容环境增色。图为二七区滨河公园内的雕塑
城市雕塑是一个城市人文和精神象征最典型的载体,一个好的城市雕塑可以成为一个城市的象征,一个城市的名片。昨日,市政府公布《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加强城市雕塑规划、 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雕塑建设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雕塑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办法提出,城市雕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文明健康的原则,结合地域文化特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特色创新,协调发展。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道路、广场、车站、风景名胜区等有重要影响地段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 可以通过城市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自筹、企业事业单位资助、社会捐款和捐助等方式筹集。同时,鼓励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雕塑建设资金。
擅自拆除城市雕塑最高罚5万元
爱护城市雕塑,维护社会文明。办法提到,不得破坏、污损、损毁、遮挡城市雕塑,禁止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不得擅自复制城市雕塑。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破坏、污损、损毁、遮挡城市雕塑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确需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需费用由要求迁移或者拆除的单位承担,对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城市雕塑迁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赵文静 丁友明)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