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0.11.2016  09:32

为规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河南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省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方面于2016年11月1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

联 系 人:余汉东

联系电话:0371—65566126,65566117(传真)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2016年11月8日


河南省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河南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网络订餐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均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四条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备案表(见附件1);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的网站,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 受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备案,发放《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经营者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样式见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备案凭证》格式;具体实施备案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凭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 《备案凭证》编号规则为:豫网订餐备字+1位业态代码(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代码为“1”,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代码为“2”)+ 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顺序码。如设在郑州市金水区的自建网站,备案号为:豫餐网备字24101050001。

第八条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有效期与第三方平台的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自建网站经营者备案凭证的有效期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第九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于变更或停止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单位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备案凭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发。

第十条 《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一条 受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自备案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备案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备案机关、备案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备案证明信息。公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经营者备案表.xls

2.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经营者备案凭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