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溺死窑场水坑 窑场未设警示牌被判赔6万
法院判赔6万余元
本报新蔡讯(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李晓庆)新蔡县一村委承包经营的砖窑场因经营不善停产,被法院执行回转给了朱某,执行回转期满后朱某继续使用窑场,其间导致一儿童在窑场吃水坑中洗澡溺亡。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朱某、某村委连带赔偿原告刘某、张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59121.24元,同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69121.24元。
2013年10月9日13时许,二原告之子小刘(10岁)在家门口玩,二原告在家中干活。16时许,邻居喊二原告说小刘在窑场吃水坑内洗澡时出事,经120接诊医生检查,小刘系溺水死亡。
小刘出事的窑场系被告某村委承包经营,2003年9月22日,新蔡县法院将该窑场的承包经营权执行回转给了被告朱某,期限为2003年9月22日至2011年9月22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执行回转期满后该窑场的承包经营权仍归某村委享有。执行回转期满后,某村委并未及时收回该窑场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亦未对朱某针对该窑场的使用情况予以监督。朱某在窑场周边荒地上种植有零星农作物,并于2011年3月1日将该窑场的房屋及一小面积空地租赁出去,双方并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租金为每年850元。小刘事发时,二被告均未对窑场吃水坑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在窑场吃水坑内洗澡并溺水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窑场相关责任人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某作为该窑场的实际受益人,对该窑场的安全疏于管理,对小刘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村委在执行回转期满后,并未及时有效地收回该窑场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亦未对朱某针对该窑场的使用情况予以有效监督,某村委对小刘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村委和朱某的行为共同构成安全隐患,故某村委和朱某应对小刘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起事故中,二原告对其子小刘在窑场吃水坑内洗澡的行为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其子小刘的死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朱某、某村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