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轻微事故快处理

17.12.2014  09:0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执法专业性将加强 交通事故处理将更规范 执法也将更人性化

轻微事故快处理 千万不要太绞缠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

焦点1

使用全国统一系统处理事故

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交警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其总则中明确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说法:

河南商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事故支队相关负责人处得知,省公安厅原先就设计有执法办案系统,行政和刑事案件都要在这个系统上运行。至于交通事故处理是否和全国统一系统联网,该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交警处理的每一起事故都要录入计算机系统,公安部是可以在网上查询到每一起事故资料的。

焦点2

不同事故由不同级别的交警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交警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是处理伤人事故,交警应当具有初级以上资格。处理死亡事故则需要具有中级以上资格。

说法:

郑州一名交警介绍,“目前这种做法在郑州已经开始实施,我们绝大多数民警都有处理交通事故的初级资格证书。”他还表示,不同的交通事故处理起来难度不同,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对民警的专业要求很强,分级别处理事故,有利于保障事故处理的科学、公正。

焦点3

轻微事故自行协商规定更细

关于只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双方“私了”,这次《征求意见稿》将相关内容由原来的2条增加到5条,并明确了自行协商的赔偿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赔偿,也可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征求意见稿》中称,除了涉及酒驾、无证无牌等,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说法:

对于事故的“快处”,郑州交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称,早在2008年4月,郑州市交警部门和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就联合制定出台了《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下称《办法》),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道路上每日6时至21时间,发生事故后,凡是在郑州市区16家保险公司中的任何一家投保的车辆,发生车损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都可以按照《办法》到“理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焦点4

“私了”后又报警的要核查

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同意“私了”,然后撤离了,但后来又有一方报警,如何处理?

征求意见稿》中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说法:

“私下协商不成后又报警的,交警也是受理的,主要是先审查他们这个事故是否真实存在,防止骗保。”省交警总队事故支队相关负责人解释。如经核查无法证明交通事故确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管辖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焦点5

专家参与重大事故现场勘验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如果有需要,交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说法:

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透露,《征求意见稿》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人才,并不局限于公安内部,有时也可能会邀请一些科研专家等。

【责任编辑:王利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