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发布交通肇事等15种案件判罚标尺
昨天下午,省高院对外发布,我省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已出台并正式实施,《细则》明确了28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还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予以了规范。
该细则的出台,也宣告了今后法官将告别“估堆”审判,量化到增加刑期的百分比。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李钟鸣
政策 ▶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予以规范
《细则》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明确了28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除最高院规定的14种常见量刑情节外,又根据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增加了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胁从犯等14种量刑情节,使法官在量刑时更有依据。
在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常见、多发且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15种常见犯罪设置了具体、细致的量刑标准和规则,使审判人员量刑时有步骤可循,有据可依。
这15种常见犯罪占基层法院全部刑事案件的90%左右,规范这些案件的量刑不仅有助于实践操作,还能为下一步逐步实现其他罪名的规范化量刑提供经验。
这次公布的《细则》结合我省对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调整,对该4种犯罪的数额进行了重新规定,对相应犯罪数额增加刑罚量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对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进行了规定。
《细则》还对原《细则》中规定的部分犯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具体调节比例增加或减少基准刑的上限,进一步防止量刑畸轻畸重。
解读 ▶数罪并罚,总刑期25~35年按20年执行
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5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1年;总和刑期满5年不满10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2年;总和刑期满10年不满15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3年;总和刑期满15年不满20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4年;总和刑期满20年不满25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5年;总和刑期在25年以上不满35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至25年。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未成年人初犯、有悔罪表现都可从宽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细则规定,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如该犯罪的未成年具备是初犯、有悔罪表现的条件,都可获得从宽处罚的条件,可按规定“减少基准刑的”百分比来精算他的刑期。
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对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将该病人分为病情为重度的,病情为中度的,病情为轻度的各量化刑期的比例多少。
条例 ▶
15种常见犯罪中的量刑
《细则》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都予以了规范。
比如故意伤害罪,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上,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在10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细则还特别注明,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注意 ▶
不适用该细则的有哪些?
《实施细则》还特别明确和强调了“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的量刑方法,要求法官在量刑时,要综合考虑分析全案情况,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管制、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或者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均不适用该《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