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男子私自开走本人被扣车辆获盗窃罪
基本案情
现年25岁的汤某系周口市淮阳县人,男,无业。2014年6月14日16时许,汤某驾驶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在新密市西大街腾龙水暖市场推销假冒的“金牛”牌PPR塑料管材时,被新密群众举报。新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因汤某涉嫌无照经营,新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汤某驾驶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及车上的PPR管材等货物暂扣在工商局院内,并向汤某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为了逃避该处罚,被告人汤某当天让其亲戚把该车的备用钥匙送了过来。当天22时许,汤某来到新密市工商局院内,趁工商局保安不备,用备用钥匙将新密市工商局依法扣押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车上装有假冒“金牛”牌PPR管材等货物)私自开到自己在新郑市龙湖的住处,后将车上的PPR塑料管材退给新郑龙湖建材城的商户。新密市工商局发现五菱荣光面包车不见后迅速报警。
2014年7月6日,汤某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经鉴定,该五菱荣光面包车价值37620元。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予以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新密市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汤某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在本案的审理中,对于汤某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汤某只是认为车是自己的,想要侥幸将车开回,并不存在偷车的故意,也无任何社会危害性,而且,只有被司法机关罚没的财产才属于公有财产。因此,汤某的行为仅是妨害执法活动的不当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理由是:首先,在盗窃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这一目的不可缺少。而这里的“非法占有”并不是单纯的支配或控制,而应侧重于长期获得所有权的心理期望。对被扣押车辆而言,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已入“公有财产”范畴,但这仅在遭受车主之外的不特定人行为侵害情况下才有意义。而对于被扣押的特定物品,特别是相对于物品的所有权人来说,扣押机关并没有获得所有权,它仍属于被扣押人。在这种情况下,被扣押人以秘密手段将自己的财产取回,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从主观上看,汤某无非是为了逃避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妨碍的是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执法秩序,偷车的动机也不是危害社会。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汤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汤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