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协议归男方,作为共同还款人的女方是否需担责?| 以案说法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婚姻存续期间贷款购房,夫妻双方共同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随后,俩人离婚,协议房子归男方所有,并由其承担后续还贷事宜。
然而,男方因拖欠贷款被开发商起诉追究违约金,女方是否需要担责?6月16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起案例的最新进展。
【案情】
购房后离婚,她与前夫一起成了被告
“90后”孙先生与张女士曾是一对夫妻。2020年4月,孙先生与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后简称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孙先生购买某置业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约定房屋首付款为379477元,剩余87万元购房款以申请银行商业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之后,孙先生为借款人、张女士为共同还款人、某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与贷款人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为购买上述房屋贷款87万元。
买房没多久,孙先生与张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房子归男方孙先生所有,由孙先生偿还贷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孙先生、张女士未能按期向银行还贷,导致某置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被银行扣划保证金。经某置业公司催告后,孙先生、张女士仍未能按期偿还相关款项。为此,某置业公司将孙先生、张女士及按揭银行诉至法院。
2021年12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解除某置业公司与孙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孙先生、张女士协助某置业公司办理信息备案、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孙先生、张女士及按揭银行协助某置业公司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孙先生、张女士向某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62473.85元。判决生效后,孙先生、张女士未主动履行,某置业公司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说法】
房屋贷款属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对此,张女士表示不理解。两人离婚时已经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他未按期还款,为何还要自己承担违约金?
执行法官贺晓寒表示,两人虽已离婚,但房屋贷款属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且以房子做了抵押担保,于法于情于理,张女士都应该和前夫共同想办法偿还违约金,履行自身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经过多次沟通,某置业公司与孙先生、张女士达成一致意见,孙先生、张女士各自负担50%的违约金;扣除律师费、案件审理费,剩余的首付款,双方进行平分,由置业公司分别返还给孙先生、张女士。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共同举债购买房屋,作为债务人,孙先生、张女士应当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由于善后手续不完善,以至于“丢”了房子又要支付违约金。
【延伸】
离婚时约定支付10万元,不给能行吗?
离婚时财产分割,并非只有房产。16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另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
张某与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育有一女。2013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男方潘某向女方张某支付10万元。
因协议生效后,潘某几经讨要未能付款,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潘某仅支付了1万余元,余款迟迟未能履行,张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了解到,由于本案纠纷时间较长,且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当事人积怨较深,如果不努力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从根本上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后续两人恢复正常生活。
随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沟通,耐心劝导,并把孩子生活状况、学习情况告诉孩子父亲。最终,潘某将8.8万余元执行款通过转账方式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记者 段伟朵)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