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成立须同步开展党建工作

30.03.2017  19:42
本报讯(记者卢松)3月27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下发通知,要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必须同步开展党建工作。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在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第三方评估等监管手段中督促社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今年全省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达60%,党的工作覆盖率达100%。 通知要求,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在提交成立登记文件时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登记证书前,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社会组织发起人应持登记机关成立登记批准文件和“承诺书”“调查表”分别转交相关党建工作机构,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张新志介绍,属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依托同级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建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成立基层党组织;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托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 去年以来,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目前全省已登记的社会组织达2802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