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

10.01.2017  00:35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精神,规范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领购和使用管理,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不再承担向社会团体发放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工作,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团体发放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团会费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社会团体在申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时,应向与其登记注册部门同级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为保障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发放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原由各级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具体向社会团体发放社团会费票据的地方,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将采取切实措施,会同民政部门认真做好票据的清理、造册、移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