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不提倡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灾区

23.10.2015  12:52

    新疆皮山6.5级地震致新疆兵团团场受灾 救灾有序进行。李华 摄  

  中新网10月23日电 民政部救灾司副司长杨晓东今日指出,不提倡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民政部23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季度民政重点工作进展及下步安排,解读《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答记者问。

  杨晓东指出,自2008年汶川重特大地震发生以来,中国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热情持续高涨,逐渐发展成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格局。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传播了公益慈善理念,弘扬了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凝聚了社会正能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赞许。

  杨晓东表示,在救灾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仍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问题,给灾区救灾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现象,灾区一线的救灾人员,包括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已有所感受,关注救灾工作进展的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可能也有所了解。

  杨晓东强调,《指导意见》着眼于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全过程,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便,自愿参与、自助为主”基本原则。

  杨晓东称,《指导意见》提出了根据救灾工作不同阶段的任务和特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内容:在常态减灾阶段,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在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在过渡安置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在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

  同时提出要加快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根据灾区需求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五项任务:一是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支持措施、监督办法。

  二是搭建服务平台,争取建立常设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

  三是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是强化信息导向,汇总整理属地参与救灾的有关社会力量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信息数据库,建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公开;五是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强化自律。

  此外,杨晓东表示,《指导意见》还要求,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灾害治理体系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

  主动为志愿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为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登记提供便利;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营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良好氛围。

编辑:徐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