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二审裁定“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人之一曾爱云无罪后,曾爱云向一审判其死刑的湘潭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4万余元,同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1月15日,湘潭中院已受理他的申请,并定于12月1日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