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14.09.2015 16:04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通过综合考虑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近日省人社厅对全省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增加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津贴增加标准为:伤残六级至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至180元;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90元,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70元;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工亡职工其他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于今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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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201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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