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纠正生效的不当减刑假释裁定

27.08.2014  12:25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掌握的情况,目前93%的减刑、假释不当案件,在执行机关提请环节和审判机关审理环节就得以依法纠正,将不当减刑、假释消灭在了萌芽阶段。剩下7%的减刑、假释不当案件,主要发现在法院裁定之后。

针对不当减刑、假释裁定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传统业务。最高检日前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下称《规定》)就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裁定作出重申。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示,作为一项传统业务,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裁定的业务内容在《规定》中变化不大,“但其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值得注意”。

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这里的生效减刑、假释裁定,既包括检察机关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没有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的减刑、假释裁定,也包括检察机关在二十日以内提出纠正意见后,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的最终裁定。”

袁其国解释,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存在数量不少的相关案件。袁其国举例说,有的案件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比如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等;有的是时过多年后发现了新的事实、证据,比如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和纠正的违法减刑、假释案件等。

袁其国表示,如果发现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或者收到相关控告、举报,检察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件。袁其国介绍,这些案件具有三个共同特点:一是从犯罪主体来看,主要是负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职责的执法司法人员,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较多。有的执法司法人员为求私利而在多个环节上相互利用和勾结,形成窝案串案。二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弄虚作假、权钱交易较为突出,作案过程较为隐蔽,反侦查能力较强,案件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三是从犯罪后果来看,这些犯罪案件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极大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公信力,被社会舆论视为严重的司法腐败。

为此,《规定》明确,对涉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机关将根据调查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