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5.06.2014  12:09

豫安监管﹝2014﹞33号

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

为贯彻安监总管一﹝2014﹞48号文件要求及省政府安委会2014年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张维宁副省长指示,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在全省的地下矿

山、尾矿库、露天矿山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地下矿山:《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验收报告》(豫安监管〔2013〕80号)所确定的整治重点;矿山防汛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矿山防洪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二)尾矿库:《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评估报告》(豫安监管办〔2013〕48号)所确定的检查内容;企业汛期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尾矿库汛前安全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三)露天开采矿山:防边坡坍塌落实情况,深凹露天矿山防排洪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排土场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占压清理情况;其它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单位安全基础管理情况,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作业过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油气生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非煤矿山企业各项应急预案建立或修定情况,汛期值守情况,以及汛前应急演练工作开展情况。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形式

(一)企业自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8月31日)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按照本次专项整治重点,对本单位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工艺流程采取拉网式全面检查,做到检查排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二)市、县安全监管局抽查(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专项整治重点,对企业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要认真检查企业自查自改工作是否开展,存在的事故隐患是否排查到位,已查出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制定限期整改计划等。

(三)省局督查(11月1日至12月31日)

省局将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反馈当地安全监管局和非煤矿山企业,并提出行政执法建议,由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本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整改。

(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利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有力契机,按照专项整治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三)省、市安全监管局可结合行政许可核查等工作,按“四不两直”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抽查或督查。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至省局监管一处。

联 系 人:张  峰

联系电话:0371-6586658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