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4〕17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关于吸取湖南“9.22”重大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安委办[2014]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安全监管局决定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扎实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管理,整改安全隐患,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1. 正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1)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与营业执照和实际管理人是否一致。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业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教育。
(3)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厂区周边环境有无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安全距离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有关标准要求现象;厂区内部建构筑物有无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安全距离等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有关标准要求现象。
(4)“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防雷、防静电等是否有检验检测报告;涉药工(库)房人员是否穿着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和防静电鞋;视频监控、流向登记系统是否完好,能够正常使用;防爆设施的日常维护是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5)是否存在转包分包、一证多厂、挂靠生产、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和“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边改造施工边生产、超能力突击生产;工房是否按照核定的人数和用途,安排作业人员;工房和危险品中转库、总仓库存药量是否超过核定数量。
(6)直接接触烟火药的操作工序和其它危险工序室温低于0℃,是否停止生产作业;
(7)是否存在生产药量、规格、级别超标和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2 .改造提升企业(停产整顿企业)
(1)原有药物在改造提升前是否清除并妥善处理;
(2)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等非法生产行为。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检查重点
(1)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与营业执照和实际管理人是否一致;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储地址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业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教育。
(3)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内部安全距离是否改变;库区及库房有醒目安全标志、标识;是否设置了符合标准要求的围墙及防火隔离带,是否有农业生产和家畜养殖;库房出入口是否设置了导静电设施。
(4)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5)是否存在储存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现象;库内产品堆码是否整齐(划有标志线),仓库内烟花爆竹堆垛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等技术标准要求;库房内是否有温、湿度计,检查记录是否完整;库房温度是否控制在-20℃~45℃范围,相对湿度是否控制在50%~85%范围;进入库区机动车辆是否安装防火罩。
(6)是否储存非法、超许可范围产品;是否存在将不同种类、不同危险等级产品混放现象;以及将执法收缴的非法生产、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含有违禁药物产品与正常经营产品混存现象。
(7)手推车、板车的外延轮盘是否使用橡胶制品,车(架)脚应是否为木质或包裹橡胶。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检查重点
(1)主要负责人是否培训合格;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经营(零售)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销售有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产品,存放产品数量、药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
(3)零售点是否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和超量储存;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是否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零售场所是否存在生火、抽烟等明火以及电线、灯具不合格等隐患。
(6)零售场所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大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纠 :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全过程负总责。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深入排查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真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建立自查和整改档案。
(二)市、县安全监管局全面排查: 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深入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
(三)省安全监管局督查: 省安全监管局组织3个督查组,重点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督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和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县的领导包厂专人驻厂情况、检查方式内容、发现的问题及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的督促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立即发出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依法关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检查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把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 各地要集中力量,把握重点,严格检查。对已退出的生产企业,要严防“死灰复燃”、非法生产;对改造提升企业,要严防“边改造、边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严防“三超一改”、突击组织生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及超标产品。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和超量储存,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
(三)狠抓落实,依法处理。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盯住不放,确保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于2015年4月底前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电话(传真):0371-65919828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