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和敲诈的界限务必要分清

17.08.2015  11:09

2015年8月13日,“野生记者”朱孔剑、王为相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案在连云港赣榆区法院开庭。检方认为被告人朱孔剑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等手段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朱孔剑认为自己并非主动索取,而是因为看到他监督报道后,别人“主动送上钱财”要求不跟进或删帖,没有构成敲诈勒索。案件将择日宣判。(澎湃新闻8月14日)

公民的监督权神圣不可侵犯。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公民的监督权在宪法第27条中就已经明确,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宪法第41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对于领导干部的“四风”倾向,尤其是那些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公民不仅可以监督,国家相关部门也欢迎大家举报。中纪委的手机客户端的“一键直通中纪委”就是很好的证明。

但是,正常的监督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必须分清。如果监督不是出于公心,而是为了通过监督来谋取私利,那这样的监督就变了味。不是基于正义感、基于党性、基于良心的监督,就演变成为疯狂敛财的敲诈勒索,涉嫌犯罪了。笔者就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某报的“记者”给笔者所在单位寄来一封信函,大意就是我单位有某方面的问题,若能给予一定的合作费、联办费,就不会在网上出现相关内容、不会见报,否则就会公诸于众。如果是正常的监督,完全可以跟涉事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如果动不动就谈经费,给了钱就三缄其口,这不是敲诈又是什么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觉得,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报社、杂志社都单位加强管理,特别是临聘人员的教育,此其一。众所周知,现在报社、杂志社有正式编制的员工并不多,临聘人员不少。其实,很多类似情况的所谓“记者”连记者资格证都没有,属于临聘人员。这就需要报社、杂志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不论是正式员工,还是临聘人员,都应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建立起严格的考核制度,不让个别人钻了空子。

其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新闻“三假”的处罚力度。“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新闻“三假”是毒瘤。各地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新闻“三假”的打击力度,采取行政处罚、依法取缔、没收非法出版物等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坚持露头就打,营造良好的环境。

其三,记者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无论是纸媒,还是网媒,记者都是一项很辛苦的工作。不仅要扛得住饿、憋得住尿、耐得住寒,还得能挤。即便如此,记者们还是要常常用新闻人的神圣使命和责任来提醒自己,坚守事件真相,坚持新闻真实,加强自身修养,做一名求真务实的“无冕之王”。

最后,涉事部门学会必要的新闻常识。比如,学会辨别新闻记者真伪的基本方法等等。现在的新版记者证上面都有二维码,用智能手机扫描照片下方二维码即可核验新闻记者证真伪;登录“中国记者网”,在首页新闻记者证查询栏也可查询。(  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