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企不得开发无保险功能产品

13.10.2014  12:33

  保监会上周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未来保险公司不得开发设计无保险功能作用、不利于消费者保险意识培育的保险产品。保监会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审批、备案等制度上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保险公司重视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工作,加强对产品开发设计与销售服务管理,建立健全面向保险消费者真实需求、着眼长期健康发展的产品开发设计管理机制,实现开发设计产品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适应性,不得开发设计无保险功能作用、不利于消费者保险意识培育的保险产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保险产品报送条件,保险公司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须满足“两个150%”,即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处于风险处置期间的保险公司则应按照风险处置工作的要求报送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倘若保监会发现保险产品违反《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半年内不得报送产品审批或备案。责任追究方面,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违反保险产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保监会也将依法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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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企子公司纳入风险监管

  京华时报讯(记者牛颖惠)上周六,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保监会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渠道获取信息,并通过对保险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间接实现监管目的。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其他行、业,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监会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这类公司数量众多,分布行业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内部交易频繁,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办法》采取间接监管模式,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进行全面监测,切实防范风险传递,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据悉,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对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各类非保险子公司的行为采取审核、备案、报告等不同等级的监管规则,实现总体风险的无缝监测。同时,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等,并与非保险子公司对应的行业监管机构沟通,掌握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状况。(记者牛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