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将房登记在他人名下 骗建房困难补助款获刑

07.12.2015  14:25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杜海燕)将自己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竟是为了骗取国家建房困难补助款。近日,此案经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夏某甲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夏某乙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8月份,淅川县滔河乡金营村因南水北调工程整体搬迁至许昌县蒋李集镇金营村,在对移民实物财产进行登记中,夏某甲采取修改房契的手段,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登记在夏某乙名下,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面积减少,从而骗取国家建房困难补助款4.6万元。登记后,夏某甲将此事告知夏某乙,夏某乙未明确表示反对。2012年12月12日,夏某乙办理领取了建房困难补助款相关手续及存折,并将领取的建房补助款及存折交给夏某甲。后夏某甲将骗取的4.6万元建房补助款支取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支出。

  案发后,夏某甲向许昌县公安局退缴赃款4.6万元,许昌县公安局将上述款项发还给许昌县移民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移民实物补偿登记中,将本人房屋登记在夏某乙名下骗取国家资金,数额较大,夏某乙明知夏某甲骗取国家资金仍予以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夏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综合各种情况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