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男子因儿子病逝落户好友家 被起诉支付赡养费

14.06.2014  17:08

  好友因病去世,经人说合,他将户口落在好友的父母家,并改姓。如今,“养父母”起诉,要求他每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他和好友的父母是否构成“收养关系”?法理会站在哪一边?6月11日,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

  □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儿子因病去世  其好友落户改姓

  据安阳县的老刘夫妻俩诉称,王飞(化名)与他们的儿子小刘关系很好。1987年,小刘因病去世后,王飞多次要求做养子并尽赡养义务,后来王飞将户籍转到了老刘家,并改姓名为刘飞。当时,王飞20岁。

  刘飞说,1987年,他生病住院时认识了小刘,同年小刘病故。出于同情,他经常到小刘家看望其父母。1989年他退伍后,经人说合将户口迁入刘家,办理户口迁移时注明为“养子”,双方共同生活并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他的复员费全部由老刘夫妻俩控制,并盖了房。

   ◎是不是收养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

  “我们和刘飞是收养关系。”2009年3月,老刘夫妻诉称,为刘飞联系工作、介绍对象、办理婚事,花费数万元,现在刘飞不尽赡养义务,要求刘飞从2009年3月起每月付赡养费1000元。

  “双方是互帮互助关系,而非收养关系。”刘飞说,老刘夫妻没帮他们抚养子女,他和老家父母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并尽赡养义务。早在1998年,老刘夫妻把他和妻子赶出了家,之后一直没有往来。2010年1月,他因交通事故致残,有10多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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