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则界定乱收费 银行业让利先从“乱收费”开刀

11.05.2015  12:02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部分银行乱收费现象,中国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大整治力度,督促银行建立价格与服务相称、成本合理补偿、标准科学透明的服务收费机制。对于不服务只收费的,要坚决取消并查处;对于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要严格控制收费水平,能降低的尽可能降低

  “对于不服务只收费的,坚决取消并查处;对于能够在利差中补偿的,要求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性成本收费,要求严格控制收费水平,能降低的尽可能降低;对于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消费者负担的,一律取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慕冰在5月8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从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强化监察整治三方面入手,继续规范银行服务收费,推动银行业减费让利。

  周慕冰介绍,截至2014年,21家主要银行收费项目平均为10类305项,与2011年末相比取消了42项,整合精简75项,合计减少117项。

  “四原则”界定乱收费

  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发展、客户需求多样化,金融服务尤其是银行增值服务也日益丰富,不仅为客户拓宽了服务渠道,也为银行自身带来中间收入,有助于银行摆脱息差依赖,加速经营转型。

  但是,由于银行内部不合理的考核机制和逐利驱动等原因,部分商业银行仍存在“乱收费”现象,甚至“只收费、不服务”。

  应该如何看待银行服务收费?怎样界定乱收费标准?“商业银行作为服务性的企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是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周慕冰表示,但收费也必须遵守市场经营规范,要合法、合规、合理。

  他指出,公众可以根据四条原则来界定银行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加强社会监督。首先是“目录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3类,前2类主要针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

  对市场调节价,银行应统一编制服务价目表,在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公布,必须按照目录项目收费,不得另立项目。同时,银行必须核算成本,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保持信息透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周慕冰介绍,公众还可根据“质价相符原则”、“服务绩效原则”来进行监督。“所谓质价相符,是指银行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要质价相当,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周慕冰说,“服务绩效原则”是指银行服务收费和客户实际情况必须匹配,同样的服务项目对大客户和小微企业客户带来的实际绩效不同,所以应该对小微企业适当降低价格。

  “三方面”入手规范收费

  周慕冰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从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强化监察整治三方面入手,继续规范银行服务收费,推动银行业减费让利。

  从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经营行为上看,银监会将督促银行建立价格与服务相称、成本合理补偿、标准科学透明的服务收费机制,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费考核。

  《经济日报》记者此前在江苏、浙江等地调研时发现,各家银行总行虽有明确要求,但基层行往往出于中间收入考核指标压力,将收费项目拆分,或以自保金、承兑汇票等形式发放贷款,产生变相收费,推高融资成本。

  对此,周慕冰表示,银监会将推动标本兼治,研究改善银行考核指标体系。同时,规范银行经营行为,继续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过桥环节。去年,银监会曾联合发展改革委到10个省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在银行业机构和银监会系统内开展重点检查,查处乱收费行为。

  “对于小微企业,现在的要求是除了银团贷款,银行不能对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周慕冰说,对小微企业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也要严格控制,减轻企业负担。

  本报记者获悉,从5月1日起,中国农业银行已免收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费,包括贷款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循环额度管理费等7项承诺类费用以及常年财务顾问、投融资顾问、信息咨询顾问、债务类融资顾问等12项顾问类费用。

  从强化监察整治上看,周慕冰表示将强化对银行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管查处和惩治力度。对于不服务只收费的,坚决取消并查处;对于能够在利差中补偿的,要求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性成本收费,要求严格控制收费水平,能降低的尽可能降低;对于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消费者负担的,一律取消。(经济日报记者郭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