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男子目睹妻子遭强暴 “无限防卫权”很无奈

17.06.2015  10:21

  法庭(资料图片)

  近日“温州男子目睹妻子遭强暴,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的消息引起公众哗然。但这种判决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是有法条支撑的。

  中国《刑法》1997年修订后,新增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因此得到“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条款等几种称谓。但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认定防卫人杀伤侵害者的行为是符合“无限防卫权”、完全无罪责的。1999年学者屈学武就观察到,“实践中,防卫人往往以致命暴力并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因此自带命案。伤亡者家属则难免终日驻足司法机关,呼天抢地、争闹不已。基于命案难缠,无异令司法机关难办案、办难案、办案难……一些承办人员无所适从之际,干脆认定除非防卫人自遭重伤、重残,否则一概排除(不法侵害人)‘行凶’与(防卫人)‘无过当防卫权’的干系”。

编辑:王静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