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13.05.2016  08:56

河南省商务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的

 

豫商综〔2016〕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若干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创建2015-2016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培育本土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壮大电子商务骨干队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继续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并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单位实施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为符合《河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规范(2016)》(见附件1),通过省商务厅“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的各类独立法人企业,总部与所属企业不可重复申报。

(二)申报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应为符合《河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规范(2016)》的园区、楼宇等。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属县(市、区)辖内单位申报,须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报省辖市商务局审核同意,由省辖市商务局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二)各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内单位申报,须由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三)所需材料

1.申报表和申报资料2套(内容见附件2-5),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非空白页需连续编写页码,按序装订成册(胶装)。凡复印件,申请单位须加盖公章。

2.申报表和申报资料电子文档1套(含未经处理的原图片)。

三、评审程序

我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采取“成熟一个(批)、申报一个(批),随时申报、定期评审”的原则,按照《河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规范(2016)》程序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规范(2016)》动态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对示范单位的跟踪督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信息定期报送。各示范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推荐单位报送上年度统计表(附件6、附件7)。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本辖区示范单位上一年度总结、统计表(含电子文档)。

(三)2015年度相关信息资料报送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16年6月30日前按以下要求报送已认定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创建情况(含电子文档):

1.截止2015年底,各地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总结;

2.各示范企业情况(每家企业2000字,含企业简介、运营特色、经营情况以及未经处理的原图片等),并填写《河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统计表》(见附件6);

3.各示范基地情况(每个基地5000字,含基地概况、入驻企业情况、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及未经处理的原图片等),并填写《河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统计表》(见附件7)。

(四)实施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基地,每年对其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达不到创建标准或连续两次未按要求报送年度统计表及相关材料的单位,提前告知,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到位,取消示范称号。省商务厅将向社会公示取消示范称号的单位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提升全省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让企业广为周知并抓好落实。省商务厅将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范围。

(二)认真组织。各地要积极组织电子商务企业和单位参与创建活动,及时提供相关服务,指导、帮助做好申报工作,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择优推荐。

(三)示范引领。各地要加强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跟踪掌握企业发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培育示范典型,发挥引导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