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遭踢皮球 西宁上百名尘肺病患者维权难(一)
年迈的患者代表们为讨个说法,多次奔波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经历了近乎呵斥似的“打发”后,在几近绝望地等待中,已经有20位患病老人陆续离世。这些老年职业病患者究竟为什么申请工伤认定屡遭碰壁?维权之路为何如此艰难?
5月21日,记者来到大通县红十字医院职业病科采访,这里是原青海大通矿务局医院,职业病科的50张病床住满了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因为长期从事井下工作,吸入大量煤灰尘而患上尘肺病的职业病患者,这些患者的平均年龄超过了60岁。采访还没开始,就传来74岁的马吉德老人刚刚离世的消息。
一些身体状况较好的患病老人和一些陪床的家属前往马吉德老人的病房探望,慰问家属,而另一部分病情严重的老人则只能静静的躺在病床上,吸着氧气看着病房外来来往往的人们。
一位老人前一天因为呼吸不畅引发缺氧脸朝下栽倒了地上,满脸乌青,看见记者走进病房,他的脸上没有任何表情,眼睛转向记者看了看又转回去了。
另一个病房的王茂才老人带着氧气罩,喘着粗气,呼吸着雾化后的化痰药。他很想和记者说几句话,但是记者怎么也无法听清他说的内容,只能靠一旁的老伴儿吴忠梅操着浓重的青海话给记者解释。
吴忠梅:气上不来,吃也吃不上,没有氧气根本就不成。我没有工作,现在就靠他2千多的退休工资,儿子儿媳妇出去打工里,我一天陪在这里,孙子15岁上初中,每天回家只能自己做饭。
76岁的马缝魁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他们陆续被检查出患上了尘肺病,成为了职业病患者,此后每个月都来医院输液、吸氧、
马缝魁:88年检查出来二期矽肺病单位通知我们退休,职业病尘肺病诊断上有这样的说法,身体好的15年以后严重,身体不好的10年以后严重,症状就是气短,穿不上气来,尤其是我们青藏高原上,晚上睡不下去觉,大部分时间就这样仰卧着,平平的睡不下去。
医院职业病科的大夫介绍说,年龄越大,职业病对身体的影响就越大。
大夫:职业病,长期缺氧,到晚期引起肺气肿、肺心病,一般来说它的自理生活能力差,需要长期住院。有的做雾化吸入,帮助化痰的。他们肺功能也不好,年龄大痰不好咳出来。
和王茂才一样,数百名曾经在青海煤业集团,原大通矿务局从事井下采煤工作的身患尘肺病的老职工们,每个月都要到这里接受治疗,而随着患病时间的增长,像王茂才这样离不开氧气的人越来越多。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并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2008年青海煤业集团参加西宁市工伤保险统筹,但是这些老尘肺病患者除了医疗费得到了落实外,《条例》规定的其他待遇都没有得到落实。为了讨个说法,这些老职工们先跑了48趟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希望能够敦促企业尽快落实政策,但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职工代表哈进福:一次一次拒绝,老工伤,新工伤他就分开,没有国家规定的政策。你们青煤集团2008年进了工伤保险了,我们是他们不认可,他们承认你是工伤,就是不办。
迫于无奈,老职工们将青海煤业集团告上了法院。但是法院裁定:没有工伤认定,驳回诉讼请求。
为了补充证据,职工代表们又来到西宁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没想到这里的工作人员每次都是口头拒绝,既不受理申请也不做任何正式答复。而想要问个究竟,人社局官员的解释是,可以去国务院法制办咨询。
官员:这个不属于现在的范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执行是2004年,2004年以前你怎么理解呢?我问你!我问你,你怎么理解!
律师:你看这条,第六十七(注2004版第六十四条,2011年修订后第六十七条,内容无变化)“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官员:我们没有这么理解的,我不这么理解,我也没必要给你解释,这是国务院条例,你认为这个应该受理,当然我们认为不该受理,你认为受理你可以咨询去,他不是国务院条例嘛。你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可以问,当然国务院条例我认为应该是国务院法制办在解释和受理这个东西。
问题,就在老职工们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老工伤、新工伤”之间反复的兜圈子,因为得不到合理的解释,老职工们一直没有放弃,和人社局官员激烈的语言交锋也时有发生。
官员:他不是新工伤,不要搅,你要那么搅我很累,我再给你说一遍,现在发生的工伤,一定问题都没有,百分之一万,一亿都没有问题。你放这儿我就不要,怪了,你怎么样你怎么样!
普通老百姓如何能够获得这位官员说的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老职工们的申请又是否合理呢?
查阅资料,可以发现,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就已经做出过相关解释。2005年8月17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给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有这样的表述: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既包括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否说明老职工们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呢?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姜国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问题出在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上。
姜国红:《条例》出台之前,申请工伤,没完成指的是,这个人已经申报了但是没有做完。没有提出来,没有申请才有认定。他说的未完成,指得就是已经受理了工伤认定了,但是还没有完成认定的期间,适用于新办法规定的程序。
但是人家没来申请,他就不叫未完成,压根就没来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就没有启动,那怎能叫未完成呢?不是这个概念。
按照姜国红的解释,这些《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老职工是没有资格在《条例》实施后再提出的申请的,然而本案的代理律师,常年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青海省律师协会公益律师王延辉向记者出示的一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
王延辉: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7月5日(2005)行他字第9号,这是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你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就说得很明白了。
但是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姜国红同时认为,不予受理于青煤集团老职工的申请还有一个原因是时效问题。
姜国红:工伤认定的受理有一个实效的限制,单位申请是30天,个人申请是1年,青煤集团大部分职业病人员,职业病的诊断很早就有,好多就是90年代,当然我不具体指某些人,大部分属于80年代90年代初,已经经医院诊断为职业病了。类似这种情况,又有级别,08年参加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