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27.05.2015  12:03

豫安监管办﹝2015﹞7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健字〔2015〕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重要作用,深入搞好调查摸底,认真排查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并根据用人单位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统筹安排,认真部署,积极推进。要督促用人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力争检测评价工作全覆盖。要放开市场准入,支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对接,依法开展技术服务,不得以资质备案和其他理由变相设定准入条件,不得指定机构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并按照《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具备甲级、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具备丙级资质的机构只能在认可其资质的省辖市开展检测评价工作。严禁超范围超能力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检测评价报告。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检测评价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检测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予以通报。

五、建立检测评价工作逐级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在检测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将检测、评价结果向企业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见附件1)。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初5日前填报上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辖市安全监管局,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初10日前填报上季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汇总表》报省安全监管局。首次报告要包含本辖区自开展检测评价工作以来的累计汇总情况。

联系人:翟伟,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0371-65919821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报告表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汇总表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