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女子与人合伙“做生意”,自称被骗160多万?
直到昨天,提起与人合伙做生意一事,韩女士极其后悔。她向大河报·豫视频反映,和朋友一起投资做口罩生意,没想到后来竟然先后被骗了160多万元,之后对方失联。
目前,韩女士报警,当地警方和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与人合伙做生意,160多万没了
家住郑州航空港区的韩女士,今年41岁,平时做白酒生意。她介绍,之前因为到她那里拿过酒,就认识了新郑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刘某辉,早在2020年3月份的一天,对方联系她有一个好项目商谈一起投资做口罩生意。
当时,刘某辉声称手头紧,在装修房子。说把钱转给他由其运营,还说另一个投资人同样也把钱给他了,并留下了其个人账户。出于对朋友信任,且刘某辉在财政局工作,所以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和协议,按照刘某辉要求,她把钱分多次转到指定账户上,其中有刘某辉账户,也有其他人的账户。
“第一次打了30万元,第二次又打了很多。”韩女士说,当时确实购买了口罩机,并在龙湖办了一个厂。加上刘某辉,他们一共三个人,事先约定,如果赚钱了按照4:3:3比例分成。4月30日,她到长垣做监工,也花了几万元,刘某辉说最后一起结算,可是至今未结。
韩女士告诉记者,此后,有一个购买人花105万元找到她买口罩,她把钱又转给刘某辉了。之所以把钱转给刘某辉,是因为对外称是总经理。当时承诺口罩有质量问题可退钱,但是,现在刘某辉直接不认账,人也找不到了,电话也都打不通。
购买人通过权威部门鉴定口罩有质量问题,找到她要求退货退款,此前,她们也一起多次找到刘某辉,刚开始同意退钱,但一直拖,后来干脆找不到人了。没办法,购买人直接堵着她家门。最终,她把钱给退了100万元,目前还欠对方5万元。
“感觉自己被骗了,前后有160多万元。”韩女士表示,随后,她选择报警,并把情况举报到了新郑市纪委监委。其称,除了她受骗外,还有其他人。
刘某辉否认,自称因这事已辞职
那么,韩女士所说是否属实?对于此事,刘某辉又该如何回应?
7月4日下午,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陪同韩女士一起来到了新郑市财政局,人事科相关负责人证实,刘某辉确实是他们单位人员,属于工人身份。
办公室工作人员受访时称,刘某辉是资产管理科一个科员,目前正常上下班。现在纪检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等调查结果出来会进行处理。并表示记者如果采访,需要和新郑市委宣传部联系。
那么,多人实名举报刘某辉,作为主管单位,平时是如何监管的?记者要求采访财政局局长,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领导开会去了,留下电话,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刘某辉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诈骗韩女士,他说公安局已经立过案,具体可咨询派出所。他只是中间一个介绍人,从他那里拿货会便宜一点。至于口罩是否合格,并非他生产的。再说口罩已经提走了,由于市场变化,卖不卖掉和他没有关系。“目前,因为这个事情我已经辞职了。”
警方和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韩女士告诉记者,刘某辉作为公职人员多次参与经商,曾是多家公司法人、股东等,开豪车,住豪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此事从2020年反映到相关部门,至今未果。
她给记者提供的其中一张2020年3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收款户名是刘某辉,25万元;另一张2020年4月4日,93万元。另外费用报销单显示,去江苏购买口罩机费用,后面的领导批示一栏签名是刘某辉。
据悉,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随后,记者赶到了新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新郑市监察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涉密不便透露。
目前,郑港派出所也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对此,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郭红召律师接受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采访时称:根据韩女士所讲,刘某辉是和其合伙做口罩生意,或者依刘某辉自称介绍口罩生意,刘某辉作为新郑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却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其次,现有客户在疫情期间从刘某辉处购得大批量口罩后,发现系不合格产品,刘某辉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嫌疑。最后,韩女士可以收集证据通过诉讼手段向刘某辉主张要求返还已付款项。
关于此事进展,大河报·豫视频将持续进行关注。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吕高见)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