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保“短板”畅通“生命通道” 疾病应急救助 善政如何善施

25.12.2014  10:53

  11月3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五部门联合出台了《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流浪人员、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均可获由财政拨付的应急救助基金救助。

  这一旨在破解“等钱救命”医疗难题的政策,彰显了对生命的尊重,也补上了医保的“短板”,引起了公众和医疗机构的广泛赞誉。一个多月过去了,实施情况如何?在落实善政的过程中,如何确保不缩水不走样?

   医院少了后顾之忧

  12月11日,在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外联办公室工作人员郜淅琳的桌面上,记者看到了一张应急救助资金支付情况统计表。从2012年12月10日到2014年6月30日,该院共救助过52例无主或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病人,共垫付资金近98万元。

  时至今日,98万元的急救医疗费依然没有收回。郜淅琳说,这些医疗费基本没希望要回了。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的这种情况并非个例。在《办法》出台以前,我省各家医院都有类似经历,无法收回的急救医疗费已成为他们难言的苦涩。

  去年,郑州人民医院为患者垫付急救医疗费近100万元。该院业务院长张思森告诉记者,虽然每年对医院的财政拨款中,都会有部分拨款专门用于弥补抢救患者欠下的费用,但相比数目不小的医疗欠费,仍是杯水车薪。

  地理位置靠近郑州火车站的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经常收治醉酒者、流浪者,对此感受更深。

  从2013年1月到2014年6月底,该院共接收760例无主或无力承担医药费的病人,这些病人院前急诊花费大约是12万元。急诊科副主任武巧月告诉记者,这些患者送达医院的时候已经昏迷,身上又没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只能先以“无名氏”入院,通过“绿色通道”收治抢救。在“无名氏”患者中,有的可以找到家属,也有的根本找不到家属。如果他们的医疗费没人支付,成为“死账”,医院只能内部“消化”。对于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患者,医院也只能先救命。救治后,他们想走,医院也不能强留。

  “由于经常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很是为难。面对欠费的病人,我们常陷于纠结之中:救人——背债,不救——遭受道义与良心的谴责。”武巧月说。

  医院的尴尬处境和武巧月的纠结将随着《办法》的实施而得到化解。《办法》规定,两类人的医药费由财政拨付的应急救助基金“买单”。一是“三无”病人;二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且符合急危重症抢救标准的病人。

  提起《办法》,张思森高兴地说:“有了应急救助基金兜底,医院收治急病患者少了顾虑,可以放心放手履行自己的使命了。

   好事办实需各方努力

  特殊群体的急救欠费由政府“买单”,而不是让医院“把所有的风险都自己扛”,既能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运转,也会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这一善政的执行有没有到达“最后一公里”?

  河南省卫计委医政处副处长董薇告诉记者,全省18个省辖市接到《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后,积极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省辖市为单位成立基金经办机构,目前,已经有11个市成立基金经办机构,其中9个市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2个市则由财政部门牵头成立。全省已有382所医院为10357名病人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约5745.01万元。各地的申请、受理、审核正在展开。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在我省属新事物,尚无经验可循。怎样才能保证符合条件的患者都能用上应急救助基金?

  《办法》规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行多部门联动,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医院在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须按规定的表格逐项填写,然后加盖公安、民政相关部门的公章。

  对此,张思森认为,为了保证“有钱用在刀刃上”,《办法》对于符合资助对象的认定,规定了一套严格的流程。但是,如果在认定的过程中衔接不顺畅,审核周期太长,将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患者无法及时使用应急救助基金,从而影响医院紧急救助无主或无力承担医药费病人的积极性。

  “手续办理上还有进一步探索和简化的空间。政策的善意如何化为百姓的福祉,考验的是相关部门的履职水平。”张思森说。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高卫星教授则从监管的角度对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给出了建议。高卫星认为,医院是否存在虚构人员数量套取费用,相应的资金是否给付到位,资金支出与急救是否匹配,是否存在故意冒充无主病人,等等,这些都需要全方位无空隙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在申请、审批、监督上做好文章,制定实施细则,以免有人‘钻空子’,侵蚀医疗资源。”高卫星说。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董薇说:“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各部门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长效机制,制定相应的细则规范,畅通申请、受理、审核、支付渠道,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都能受益。”③7

   办法》具体规定

  “三无”病人,即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且符合急危重症抢救标准的病人

  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患者的身份民政部门: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进行鉴别医院: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加盖公安、民政部门公章(记者 孙欣 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