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九种行为将被“拉黑”

29.12.2014  13:49

  12月26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该厅出台了《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九种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该试行办法规定,省环境保护厅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较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监控、监测数据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因环境管理不到位、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单位,环保部门将加强监督管理。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除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外,还依法暂停受理其相关环保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和审批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记者 徐东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