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布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毁林者补种150棵树获缓刑
□记者 韩景玮
核心提示|擅排工业废水,造成两家养殖场井水污染;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自家的杨树,法院除了对被告判刑外,还判其补种150棵杨树;茶艺社售卖19只穿山甲和4个熊掌,单位被罚、多人被判刑;酒吧噪声大,影响他人生意,酒吧被判赔偿酒店损失……2月22日,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2011年至2015年,全市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823件,审结799件,先后对1516人判刑。发布会上通报了5起环境类典型案例,彰显了用司法保护环境的态度。
用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惩治毁林被告人
2014年7月,被告人李少文、郭继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情况下,雇人将其购买的位于中牟县万滩镇的135株杨树砍伐。
郑州中院在审理中提出了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二被告人签署了复植补种承诺书,承诺补种150株杨树并进行管护。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因其签署复植补种承诺书,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及罚金。
[意义]本案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生态资源保护新模式。2014年12月,在中牟成立了森林生态恢复基地。此后有6起破坏森林资源类刑事案件采用这一理念审理,共补种林木1130株。
擅排工业废水,坑了两家养殖场
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曹辉与他人合伙,在新密牛店镇打虎亭村投资生产化工产品。因其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放,造成一家养猪场和一家养羊场井水污染,不能饮用。环保部门检测出水中含有甲硫醇和二甲二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其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因而判处曹辉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
[意义]含有剧毒的二甲二硫废水排放到土壤中,严重危害地下水的安全,损害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本案通过多种责任方式提高了污染者的违法成本,达到预防环境污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