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14岁少女玉米地遭奸杀 警方据体内精斑找出凶手

20.06.2014  10:48

“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想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都抱有这样的幻想,刘涛就是其中之一。然而,检察官却让证据开了口,最终刘涛因强奸罪(致人死亡)被判处死刑。不久前,法官向刘涛宣读了核准死刑的裁定,其堂兄表示要为他申诉,刘涛低头沉默了一会儿,然后抬起头平静地对堂兄说:“不用了。”

发生在1999年的命案

辉县市吴村镇王展村位于太行山南麓,沿途柿树上红灯似的果子和袅袅上升的炊烟,为这个村子平添了几分生机。

1999年,村民宋大江在村里磷肥厂的对面开了一家日杂商店,由于工人们时常光顾,买卖经营得还不错,小女儿宋雪偶尔会在放学后到店里帮忙。1999年7月30日晚8点多,宋大江吃完晚饭后到商店替换女儿回家,自己则留在店内继续忙碌。夜里12点多,宋雪妈急匆匆赶到商店,说宋雪一直没有回家,村民发现她的自行车停放在离商店不远的一条土路上。宋大江慌了,14岁的小姑娘这么晚会上哪儿去?他赶紧组织家人及村民到村里和车站寻找。

次日上午8点多,彻夜未眠的宋雪妈和小姑子仍然在村里寻找着宋雪,她们决定到停放宋雪自行车的土路附近再找找看。这条不太长的土路是宋雪回家的必经之路,路两旁是大片的玉米地。

这时,玉米地边上的一只绿色泡沫凉鞋引起了宋雪妈的注意,她一眼便认出这是女儿的鞋子,顿时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她急忙向玉米地深处看去,却看到她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7月的玉米一人多高,现场有2米见方的玉米倒伏在地,宋雪趴在地上,已停止了呼吸,她下身赤裸,口中塞着一件T恤衫……

命案打破了村庄的平静,警方成立了专案组,迅速展开侦破工作。法医从宋雪体内提取物中检测到了精斑,尸检结果显示宋雪面、颈部有多处淤血和擦伤,系被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死亡时间应为30日晚9点左右。从宋大江商店走出没多远,拐一个弯便能到达案发现场所在的土路,直线距离也不过500米,说明宋雪刚出门没多久便遭遇不测。警方分析,罪犯很可能就在案发现场附近居住。

专案组随即展开了对王展村及附近厂矿20至35岁之间男性的排查工作。排查中,民警发现村内磷肥厂安徽籍职工刘涛行为异常,案发后,他不辞而别。据刘涛的两名秦姓工友反映:30日晚7点多,他们同刘涛一起到土路另一头的商店买烟,返厂路经案发地附近时,刘涛说要去玉米地里方便,二秦就先回了厂,刘涛返回厂里时,已经过了约40分钟。案发第二天凌晨5点多,刘涛行李没拿,工资也没要便消失了。上午11点多,秦某接到刘涛打来的电话,询问厂里发生什么事儿没有,秦某遂将村里发现女尸及警察正在调查的情况说了一下,对方便匆匆挂了电话。

这些情况得到了商店老板及几名工友的证实。

另外,村民王某也向专案组提供了一条线索。当晚9点多,他路过案发现场时发现玉米地里有动静,便问了一句“谁”。一个男子走出来,说自己在解手,听口音是外地人。由于天黑,王某没有看清该男子的相貌,但对该男子的身高、发型及衣着情况进行了描述,这些描述恰恰与刘涛的体貌特征相吻合。

综合其他相关证据,专案组认为刘涛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展开了对刘涛的追捕。经过12年坚持不懈的努力,2011年9月21日,警方终于在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一面馆内将化名为“李顺利”的刘涛抓捕归案。在押解其回豫的过程中,刘涛一直理直气壮地自称“李顺利”,直到进入辉县市地界,刘涛才交代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公安机关将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精斑与刘涛的DNA进行了比对,结果显示一致。但刘涛到案后三缄其口,表现异常冷静,根本不承认做过强奸并杀害宋雪的事。

不开口的对抗

眼前的刘涛与被捕时的照片比起来,略胖了一些,中等身材,宽额深眼,是一个普通的中年男人形象,很难让人把他与“强奸”、“杀人”这些字眼联系起来。

刘涛1968年生,是安徽省太和县双浮镇人。他自幼习武,头脑冷静,心理素质较强,在接受讯问时,遇到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经常以沉默来对抗。

其实,刘涛已不是第一次与司法机关打交道。1993年,刘涛在安徽老家因为涉嫌一起命案,被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羁押了近3年。起初,刘涛作了有罪供述,但随后又翻供。因没有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案发现场又缺乏有力的物证,最后,检察机关只能以存疑不诉结案。

1999年的“7·30”案件案发后,刘涛在曾到过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的一个同学家。他设法取得了该同学父亲的信任,利用全国人口普查的机会,为自己伪造了“李顺利”的身份,并将户口落在了同学家,之后便在河北省周边以打零工为生。12年间,他狡猾地逃过了警方的一次次抓捕。至于为什么逃跑和隐瞒身份,刘涛说是为了逃避一起交通肇事案。

检察官们知道,这样的经历,无疑使刘涛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显然是把“不供述”当作了逃避法律制裁的尚方宝剑。

无声的证词

2011年12月28日,案件移送至新乡市检察院公诉二处。面对这样一起“零口供”案件,慎重定罪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循的原则。随着司法证明进入“科学证据”时代,检察官们更注重采用针对性的方法和步骤,运用各种物证和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收集、判断其他证据的能力,从而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公诉二处处长郭建林说:“口供不是证据之王,我国刑诉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仍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承办人袁小川接到案件后,认真审阅侦查卷宗,对每一份证据进行细致核查比对。经过分析,袁小川认为,本案需要核实的关键点有两个:第一,刘涛系跨省作案,改变户籍逃亡多年,且案发已达12年之久,确定其身份至关重要;第二,刘涛辩解称自己多年逃亡且隐姓埋名,是因为当年在安徽省太和县涉嫌一起交通肇事案,要确定其辩解是否成立。

为此,检察官们两赴安徽省太和县,寻找案发当年跟刘涛一起赴辉县打工的3名同乡,并组织他们与当地一名户籍民警对刘涛的照片进行辨认。经过辨认,其中3名证人能够准确辨认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当年去辉县打工的刘涛。同时,针对刘涛的辩解,承办人向公安机关查找当年的案底,并未发现刘涛当年涉嫌交通肇事的记录。而在走访刘涛家属的过程中,其家属证实,当年刘涛确实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已和对方达成了和解。因此,刘涛辩解他是为了逃避此案才隐姓埋名不能成立。

经过检察机关的取证,刘涛的身份得到进一步确认,他的辩解也被推翻。

通过对所有证据进行梳理分析,在案件讨论会上,承办人认为,法医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显示,被害人宋雪从出门到遇害只有约半个小时的时间,死亡原因是被压迫颈部及口唇致机械性窒息,尸体被发现时仍保持遭受性侵害时的状态,无其他暴力伤害痕迹,因此可以确认性侵害与杀害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实施性侵害与致宋雪死亡的凶手应为同一人;案发第二天清晨5点,刘涛便从打工处不辞而别,远走他乡,伪造身份生活达12年之久,且其所作的辩解均被推翻;被害人体内的精斑与刘涛的DNA比对结果一致。这些“无声的证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完全能够认定刘涛就是强奸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凶手。

该案提起公诉后,新乡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意见,于2012年11月1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刘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了刘涛的死刑判决。

□记者穆黎明通讯员王煊宇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