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统筹煤炭去产能稳供应电视电话会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近期出台的《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等系列文件落地见效,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连维良副主任出席会议,并对统筹做好煤炭去产能、保供应、稳价格等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国家能源局王晓林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宋元明副局长、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彭建勋副会长分别就推进建设煤矿产能置换、促进先进产能释放、强化安全生产和行业自律等提出了工作要求。
会议指出,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去产能的攻坚之年,面临许多新的风险和挑战,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系列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李克强总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短期和长期、减法和加法、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努力实现科学精准去产能、有序有效去产能。
会议要求,要准确把握当前煤炭供需和去产能的新变化新特点,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去产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另一方面要统筹处理好去产能、保供应、稳价格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煤炭稳定供应。当前要重点做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是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去产能。 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优胜劣汰退出落后产能。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继续加大环保、国土、质量、安全、能耗等监管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二是坚持在确保安全和减量置换的前提下有效释放先进产能。 安全生产是红线底线,减量置换是“十三五”期间新增产能的基本要求,任何释放产能的措施,都必须以安全生产和减量置换为前提。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加快已核准项目建设和联合试运转,加快推动国发〔2016〕7号文件之前已实施且具备条件的项目核准。
三是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要组织开展好煤炭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情况调研督导,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施必要惩戒,督促产运需各方更大范围、更高比例签约履约。各地要按照抑制煤炭价格异常波动备忘录有关要求,积极引导煤炭及相关企业建立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促进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特别是动力煤价格进入绿色区间。
四是科学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供需实际,科学把握去产能的时序和节奏。去产能任务在时序安排上要注重与接续资源有效衔接。要重点去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的煤矿,以及其他落后产能煤矿。去产能力度大、煤炭供应压力大的地区,要提前考虑产能退出后的资源、运力接续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保供方案。要根据资源、运力情况,利用淡季提前把电厂存煤提高到合理水平。
五是大力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 要进一步优化电网调度,建立跨省跨区调峰和备用资源共享机制,切实保障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在更大范围开展清洁能源调峰电厂试点,缓解弃风弃光弃水,有效减少火电出力,降低电煤消耗。要按照“谁调峰、谁受益”的原则,建立调峰机组激励机制。抓紧启动清洁能源现货交易试点,逐步增加交易规模,扩大试点范围,完善辅助服务交易规则。同时,要推动重点用煤企业包括电厂内部挖潜,通过节能降耗进一步减少电煤需求。
六是以更大力度和更配套的措施促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 鼓励发展煤电联营,深入推进煤电一体化、煤焦一体化、煤化一体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推动不同煤种、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的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形成若干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相互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各主要产煤地区要利用当前重要的战略机遇期,研究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在推进煤炭上下游联营、兼并重组等方面做出成功案例。
七是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要求。 督促煤炭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复工复产,坚决禁止增加安全风险的超能力生产,坚决禁止增加安全隐患的超层越界生产。引导煤炭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弥补安全欠账,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要督促企业更加科学地对待安全检查,除已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外,不能以集中停产的方式来应对安全“体检”,要在正常生产状态下查找安全隐患,要以确保安全的方式治理安全隐患。
八是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在履行中长期合同、严控劣质煤进口、实施减量置换、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各地要引导煤炭企业恪守诚信,对严重失信行为,有关部门将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运行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重点产煤市(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地方重点煤炭企业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