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女子去同学家做客 两岁女儿被门砸中身亡

22.06.2016  15:44

  记者 郭长秀 通讯员 路林

  本报焦作讯 受修武县同学卢某灵之邀,辉县市王某英两口子带两女儿到卢家做客,当大人间聊得正酣,王某英8岁大女儿在玩耍时把一扇门推倒了,正砸在两岁二女儿身上,二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为追究责任,俩同学对簿公堂。6月2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案情同学家聚会,女儿被门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10月5日,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的卢某灵约请王某英等四五位同学聚会。

  次日,辉县市吴村镇老孟庄村王某英和丈夫携带8岁的大妞和两岁的二妞应邀前去卢家做客。

  刚开始聚餐地点在卢家屋内,后因王某英二妞哭闹,就将餐桌移到院里,王某英让两个女儿在院子里玩耍。

  其间,王某英的两个女儿围着院子一扇斜靠在墙上未安装的门板玩,大妞跑到门板后面,二妞在门板前面,突然门板翻了,二妞被压在门板下。

  王某英、卢某灵等人将二妞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二妞于当日死亡。

  为二妞之死,王某英说是卢某灵没有提前告知门板的危险性所致。卢某灵则说,是王某英监护不力造成的。

  判决

  双方各承担责任50%

  今年3月1日,王某英把卢某灵和她的丈夫及公爹告到修武县法院。

  修武县法院认为,卢某灵以自己的住所作为聚餐活动的场地,就应当保障参与聚餐活动的人免受损害,特别是对进入该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或将该未成年人与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该危险。

  卢某灵既没有尽到合理的修缮义务以保障安全,在原告等人到其家中聚餐时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二妞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

  王某英作为两个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在聚餐时,未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女儿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以保障其安全,对二妞的死亡疏于监管,亦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4月20日,修武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英、卢某灵各承担责任比例为40%、60%。

  对此判决,卢某灵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修武县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部分欠妥,应予以纠正。

  最终终审判决为,卢某灵与王某英应承担同等民事责任,即各承担50%。卢某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王某英损失1288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