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联手追索外逃贪官资产 引渡协议待澳批准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新闻部门10月24日向东方早报证实,澳联邦警方正在与中国有关方面合作,并代表中国相关机构在澳采取追踪和罚没中国外逃贪官非法资产的行动。但澳警方不愿使用“联合行动”这一说法。
澳警方同时表示,此前曾成功控制和没收中国外逃经济罪犯的资金。澳方将继续与中方一起加强在打击洗钱、外逃经济罪犯等方面的合作。
两国警方拟加强合作
澳大利亚两大媒体集团—新闻集团和费尔法克斯集团10月20日均在各自旗下报纸刊登文章,称澳警方已准备与中国展开联合行动,追讨中国外逃贪官资产。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已经准备好将在接下来的几周内,与中国警方开展史无前例的联合行动,追讨中国外逃贪官的资产。”费尔法克斯传媒旗下《悉尼先驱晨报》在报道中说。
报道援引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亚洲行动主管布鲁斯·希尔的话说,澳方已经同意协助中国引渡外逃至澳大利亚的贪腐官员,并追讨非法转移的上亿美元资产。报道还说,“这次联合行动的动力源自(中方)今年7月发起的“猎狐行动”—追捕外逃贪腐官员,阻止其他潜逃者。”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新闻部门答复东方早报询问有关该联合行动进一步情况时表示,费尔法克斯的文章有“不准确”的地方。
“猎狐行动是中国的一个行动,并非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的联合行动。”澳联邦警察局新闻部门向东方早报表示,他们对上述费法斯报道的理解是,文中所提澳中“联合行动”就是“猎狐行动”。
对于记者提出要求采访《悉尼先驱晨报》所引述的布鲁斯·希尔以便核实报道内容的请求,该部门以“这并非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的调查行动”为由予以拒绝,称希尔“不便接受采访”。
澳联邦警察发言人提供给东方早报的一份声明称,“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配合并代表中国官方协助追查和控制澳大利亚境内的非法资产。此前,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曾成功控制和没收中国外逃经济罪犯的资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将与中国公安部一起,继续通过高层会谈,加强双方在打击洗钱、外逃经济罪犯等方面的合作,提升双方关系。”
澳联邦警察局新闻部门向东方早报强调,澳方在相关行动中将扮演配合而非主导角色,“这是中方开展的调查行动,我们可以应要求予以协助”。
中澳引渡协议待澳批准
据《悉尼先驱晨报》报道,中澳之间的引渡协议仍有待澳方批准,但澳大利亚司法部长可以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考虑中方的引渡请求,因为澳大利亚和中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2007年9月中澳两国代表在悉尼签署了两国间引渡协议,2008年4月中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协议。但2007年11月陆克文赢得大选,取代前任霍华德当选总理后,澳方一直未批准这份引渡协议。
“澳大利亚和中国已经可以考虑对方的犯罪引渡请求,依据是澳大利亚和中国同时为缔约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他规定引渡义务的多边协定。”澳大利亚司法部新闻发言人在接受东方早报询问时表示,“满足引渡的要求由这些公约和澳大利亚引渡法所设定。”
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所刊登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文本),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被请求引渡人在被请求缔约国领域内时,本条应当适用于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条件是引渡请求所依据的犯罪是按请求缔约国和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均应当受到处罚的犯罪。”
截至发稿,东方早报未能收到中国公安部新闻部门的回复。
中方此前明确表示了希望得到澳方配合惩治外逃贪腐分子的意愿。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10月14日的记者会上透露,中国政府近期已设立了相应机制,进一步加强在海外的追逃追赃工作力度,“我们愿与澳方加强追逃追赃合作,希望得到澳方的配合。贪污腐败分子在海外不应有容身之处。”另一名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也在20日表示,“截至今年9月,(中国)已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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