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港口危货管理 规划入手创建安全监管新机制

14.04.2015  12:02

      近日福建古雷发生的PX化工爆燃事件,让安全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运设施多集中在沿海地区,装卸储运安全对当地至关重要。正因为此,交通运输部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及罐区作为重点监管领域。在2013年交通运输部修订并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去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今年部水运局又将印发相关通知,进一步强化监管,适应新《安全生产法》要求。

      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形势如何?面临哪些难点?又该怎么解决?

      现状:大环境趋好监管风险趋大

      自新规施行以来,我国港口危货管理的现状如何?“总体上看,我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大环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安全与应急中心总工谢天生告诉记者。

      他介绍,在新规执行的这两年,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加强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初步建立了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得到了落实,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状况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监管工作可以掉以轻心。”谢天生说,“随着危险货物水上运输量的快速增长以及监管职责的移交,我国港口危货监管风险也在加大。”据《全国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汇编》数据显示,从2003年—2014年我国港口液体散货吞吐量从4.55亿吨增长到9.48亿吨,增长一倍,年均增长率约为10%。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谢天生预测,我国港口液体散货吞吐量还将保持适度增长,但增速将会趋缓。

      此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移交了大量储罐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这些储罐多分布在大连、天津、宁波、东莞、张家港等地,储运设施布置集中,紧临城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难点:企业主体责任难落实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新规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职责,增大了其安全监管的范围和内容,增加了港口安全监管的风险和难度。原有的管理机制已不再适应新的监管要求,面对大量增加的储运设施,以及监管的内容、方式的较大变化,除了危险品码头、库区的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专项验收等新内容外,增强企业主体意识、人才培养以及进一步完善立法等成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面临的新课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存在部分储罐陈旧、安全设施配备不足、应急处置能力不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较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谢天生说,“其根本原因就是经营企业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的主体责任。比如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也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但是主观重视程度不够,并没有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来抓。”

      监管内容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安全监管的风险,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知识要求。“企业对责任意识、职业道德、安全文化的培育重视不够,开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深入,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实操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都是制约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瓶颈,也加大了安全监管的难度。”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环保与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耿红告诉记者。

      与此同时,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耿红认为,目前我国港口危货管理已有关于港口作业、船舶载运方面的规章,但缺乏一个综合性的,既能衔接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又可以规范和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安全监管的规定。

      此外,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应急处置能力还需加强。

      方向:加强顶层设计建立长效机制

      采访中,耿红和谢天生都认为加强顶层设计、形成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法规建设和顶层设计,特别是针对修正后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要求,加快相关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耿红说。对此,谢天生表示认同,“从安全规划入手,可以建立新的安全监管机制和安全长效机制。”

      例如在规章方面,建议制定出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综合性规定,全面规范和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及界限,进一步加强对内河危险货物运输、散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以及危险货物码头、罐区、加油站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应急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修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配套规定等。

      从区域或流域的高度,开展区域和流域应急能力评估,制定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分期实施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应急能力。

      从源头上实现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管理。耿红说,“虽然国家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后,整体监管情况良好,但在港区范围内单独立项的储罐项目,建设期安全生产审查监管存在缺位。”为此,可以尽快出台《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在港区范围内单独立项储罐项目的安全审查主体、强化安全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做好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管。

      此外,把好安全源头关,在安全审查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安全评价和安全审查责任终身制,同时,做好安全审查专家库的组织工作,提高技术评审咨询水平,为安全监管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