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西浙江试点监察官制度 有监督调查处置权
原标题:京晋浙试点监察官制度
随着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监察官制度也浮出水面。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连续发文,披露了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试点情况。继京、晋表示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更明确表态,监察委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将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
监察官有监督调查处置权
在上述报道中,北京、山西都表示在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昨天刊发的对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的报道,提供了更多内容。
文中提到,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也亟须破解。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关于监察官的设置,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曾对新京报记者介绍,监察委是一个独立于“一府两院”的机构,机构由人大产生,人员由人大任命,其行使的职责是国家监察,因此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称作监察官,这就像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一样。
监察官有什么权力?李永忠说,监察委的权力,就是监察官的权力。依据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试点决定,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有12项履职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专家建议制定监察官法
检察院和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我国已制定《检察官法》、《法官法》。李永忠认为,建立监察官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要制定监察官法,用法律把制度规范下来。
记者了解到,《检察官法》《法官法》分别对检察官、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考评委员会等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疏理
三地监察委架构如何设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三地都把贯彻工作规则与监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实现了省级监委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离。
其中,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室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如,北京市纪委市监委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各8个室,第十七纪检监察室专门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山西省纪委、监委共设10个纪检监察室,其中1至8室为执纪监督部门,9至10室为执纪审查部门。
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
为加强制约,浙江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即对4位副书记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为着力防控风险,浙江还注重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的全程留痕,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避免因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影响执纪审查或监察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 看点
1 全国首例留置34天解除
中国纪检监察报昨日刊发文章介绍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情况,其中透露,全国首例留置措施是在浙江杭州实施,从3月17日实施到4月20日检察院做出逮捕决定留置自动解除,余某共被留置34天。
留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去年12月25日的相关决定中,授权京晋浙三地监察委的12项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它将替代缺乏期限限制的双规调查措施。
近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迎来试点成果展示期,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连续发文,披露了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试点情况。据报道,浙江首例留置实施于3月17日,这也是全国首个留置案例。
据报道,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监委报送的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摆在了区委书记陈瑾的案头,等待她的签批。
伴随这张特殊的《立案审批表》的签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留置措施即将实施。
全程规范、程序到位,是浙江探索开展留置措施的基本要求。上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金晓东说,实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他们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加强对办案人员、留置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置安全。
余某被留置调查1个月后,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综合中国纪检监察报对三地试点情况的报道,北京、山西、浙江分别已经采取留置措施9例、9例和7例,共25例,三地均表示工作进展顺利。
2 浙江为“留置”制定操作指南
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
对于留置措施的规范,北京和山西均在调查措施使用规范中明确,而浙江则专门制定了《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
《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形,同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北京市的《调查措施使用规范》明确,采取留置措施需“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在第八章,对留置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留置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留置场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了系统规范。其中明确,山西省监委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应提交省监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使用留置措施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北京探索了除“勘验检查”之外的11项。山西各级监委则坚持应试全试,其中搜查10人次,勘验检查2人次,留置9人次。浙江省监委试点了包括留置在内9项调查措施。(记者 沙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