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炼油排放有毒物、滥伐林木不仅罚款还会判刑

02.06.2016  14:39

  记者 李晓波 通讯员 谢振国

  本报讯 男子租赁废旧养猪场炼油,产生残渣竟含有大量有毒化学物质,获刑半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今年1月份,洛阳首次对环境污染者“用刑”。昨日,洛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3起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件,对涉案的环境污染者“动真格”,不仅罚款,还获刑。

  案例1

  租废旧养猪场炼油排放有毒物获刑半年

  2014年3月份,关某某租赁孟津县朝阳镇某村养猪场,利用废机油开展炼油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举措,将土制加热炉产生的废油、废水及残渣排放到场内的渗坑内。孟津县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该炼油场所进行检查,并提取生产废水、渗坑内残渣、废油送检。

  经检测,渗坑内的残渣含有苯、甲苯、二甲苯和苯并芘等大量苯类有毒化学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会对水质、土质造成污染,不可分解。

  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起案件是孟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结的首例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同时也是洛阳首次对污染环境者“用刑”。据办案法官介绍,该起案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例2

  自家林坡伐木300余根,触犯滥伐林木罪

  去年2月14日至2月18日,徐某某到栾川县庙子镇街某村的自家林坡上砍伐栓皮栎和刺槐,并打截成原木。同年3月9日至10日,徐某某雇用本组村民四人将其砍伐后打截的木材从坡上运至自家门前堆放。3月12日,经栾川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该案涉案木材共计386根,树种均为栎类和刺槐,立木材积14.8549立方米。

  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涉案赃物由栾川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据办案法官介绍,林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方面均有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徐某某滥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对此类毁林行为进行打击,可有效保护林木资源生长,对于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

  占用基本农田取土挖沙,男子获刑1年

  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洛栾快速通道东侧,向农户非法征用耕地用来取土挖沙,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经鉴定,王某某毁坏的耕地有15.5亩,全部为基本农田,后被破坏耕地被黄土覆盖。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随着城镇建设发展,非法占用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等行为屡见不鲜。

  据洛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宝介绍,2014年9月洛阳中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是我省最早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中级法院。成立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类一、二审案件476件。其中,民事案件192件、刑事案件161件、行政案件123件。有效打击了滥伐林木、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环境问题专业性极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的查明所涉领域十分广泛。”刘宝说,中院聘请市环保局、高等院校、农林科学院、水产研究所等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人,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都会听取专家意见。

  此外,刘宝说,洛阳中院与市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食药监局等部门加强协作,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对接,充分运用自由刑、罚金刑等刑罚手段,对破坏环境的个人和企业,该判刑的判刑,该重罚的重罚,让破坏洛阳环境的污染者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