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市区部分机动车禁限行 公务车停驶30%

09.12.2015  08:30

  □记者 董楠 通讯员 姜东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洛阳市交警支队获悉,按照省、市有关方案和规定,本月7日至20日,洛阳市将对城市区部分机动车实行禁限行措施。

  “扩大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通行区域,并停办各类货运车辆通行证,已经办理市区通行证的也禁止通行,政府所属各单位公务车辆停驶30%。”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对于违反规定的将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

  据了解,12月7日至20日,市政府将《关于扩大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通行区域的通告》的限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天8时至18时延长为全天24小时禁行,且对于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禁止在连霍高速公路(不含)以南,二广高速公路(不含)以西,宁洛高速公路(西南环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东以北区域内通行;禁止在伊滨区二广高速公路(不含)以东、伊河以南、掘丁路(含)以西、南环路(含)以北区域内通行。

  “其间,对于农用车、渣土、沙石及建筑垃圾运输车等散流体货运车辆24小时禁止在城市区通行。”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12月7日至20日,洛阳市将停止办理各类货运车辆的通行证,已经办理市区通行证的禁止在城市区通行。“环卫专用车辆,电力、燃气、自来水抢险车,邮政专用车,城市区加油站油料配送车辆等涉及民生的货运车辆除外”。

  此外,12月7日至20日,政府所属各单位公务车辆停驶30%,非绿标车全部停驶。“如在此期间,根据市环保部门空气质量预测报告,在城市区空气质量指数超标时,根据相关要求,交管部门或将采取应急管制措施。”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对于驾驶机动车违反禁限行规定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从严追究责任,希望广大司机能对照自己车型自觉遵守禁限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