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打假人索10倍赔偿 法院终审获支持
沈某在超市购买了15瓶过期啤酒和5瓶过期油辣子,将永辉超市诉至法院,索要10倍赔偿。超市方认为沈某是职业打假人,购买时就应了解商品已过期,不同意赔偿。昨天市一中院依最新司法解释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这在本市尚属首例。
超市被判10倍赔偿
沈某起诉称,他于2012年12月3日在永辉马家堡分公司购买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圣寿”牌家乡油辣子。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保质期为360天;油辣子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为此,沈某要求永辉商业公司、永辉马家堡分公司两被告进行10倍赔偿。
面对起诉,超市方面表示,超市是开架销售,沈某购买商品时就了解商品是否过了保质期,即使他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也是有意为之。超市方也不认可涉诉的过期商品是沈某2012年12月3日购买的,不排除其是两次购买相同食品后,故意把未过期食品换成过期食品进行投诉,且对方也未举证证明他因购买过期食品而受到损害。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永辉商业公司承担10倍赔偿责任。
终审支持“打假人”
永辉商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永辉公司指出,根据沈某近一年的索赔、投诉、诉讼等情况,可以看出他并非普通消费者,其购买行为属职业行为。另外,超市坚持认为沈某在其购买上述商品时就已了解商品是否过保质期,但仍然购买,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成立。此外,沈某确实可能存在重复购买行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沈某在永辉马家堡分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了正常出售的食品,支付了相应对价,通过合法手段对该食品进行了消费,即可认定为消费者。沈某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权利,不能因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即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或认定为职业行为。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永辉商业公司的抗辩理由与法相悖,不应得到支持。此外,永辉商业公司对于其提出的“沈某可能存在重复购买食品,将未过期商品代替为过期商品进行索赔”这一抗辩理由,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亦不予采信。
最终,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了永辉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本案被告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构成危险。沈某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
而所谓“知假买假”的职业行为,其本身不属于法律概念范畴,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次数的多少,主要取决于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数量和范围。不能因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而否定其身份或认定其为职业行为。
对于销售方来讲,主张消费者有重复购买等欺诈行为,需举证证明。如消费者欺诈行为成立,构成一定数额,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晨报记者 何欣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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