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发首例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裁定书

08.05.2014  11:35

         

          河南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发首例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裁定书
  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 一男子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3年

  河南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华  秦英  张传新)“五一”前夕,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对被宣告缓刑后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郭某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据了解,这是湖滨区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缓刑。
  2011年3月,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滨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内由湖滨区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1年4月5日至2014年4月4日止。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限内,郭某自2013年11月20日起未按照湖滨区司法局的规定按时报到学习和义务劳动,不按时写思想汇报,脱离监管。湖滨区司法局因郭某不按时报到先后3次对其作出警告决定,其仍不改正,于今年3月25日向湖滨区法院发出对其撤销缓刑的书面建议。
  接到建议后,湖滨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定罪犯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符合撤销缓刑的情形,遂依法作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据湖滨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秦英介绍,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纳入了社区矫正后交由司法机关负责监管。她指出不少人错误地认为,缓刑等于不执行,监管不监管无所谓,判了缓刑如同判无罪,只等考验期过后的刑期届满。因此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罪犯郭某正是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最终才会落得被收监的下场。
  承办法官就此案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提起警醒: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纳入矫正对象后,要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部门报到,不能视社区矫正为儿戏,随意脱离监管,一旦违规,就可能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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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