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12.09.2014  15:06

豫安委办﹝2014﹞5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油气管输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我省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和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行为整治,有效预防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河南省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全国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推进会、国务院安委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视频会精神和省政府安排部署,为巩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油气管道安全隐患的整治与管控,有效预防油气输送管道重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与目标

工作原则: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排查出的油气长输管道隐患彻底整治,全面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近期集中开展油气输送管道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突出重点、加快整治,以解决城乡集中占压等重大隐患为切入点,以打击影响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为抓手,务求整治见实效;标本兼治,加快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总体目标:重大隐患原则上1年内整治完毕;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等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实现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油气输送管道重特大事故发生。

时间安排: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从2014年9月至12月,集中开展油气输送管道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2015年6月前,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重大隐患和形成密闭空间隐患的整治工作;2016年6月前,隐患整改率达到80%;2017年6月,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隐患整治工作。

二、适用范围

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本方案适用的范围为:全省石油(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长输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的管道)。整治对象为全省油气输送等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活动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新发现及潜在的管道隐患。

三、工作安排

(一)责任落实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和《河南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豫安委〔2014〕1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管道保护、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协调处理辖区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管道保护部门牵头制定油气输送管道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方案和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管道企业集中打击本行政区域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问题,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的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快隐患整治。城乡规划部门要将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为其协调、预留合理路由空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6号)精神,加强城乡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严查管道周边非法违法乱建乱挖乱钻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打孔盗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创造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环境。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质检部门要依法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相关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和管道企业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严禁管道“带病”投产运行。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为当地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尽职尽责。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和重点督查。

管输企业要履行安全保护工作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完善管道设施标识,特别要加大重点区域、地段管道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立密度,防止因标识警示不清、管道走向指示不明等因素导致第三方盲目施工等行为发生。要加强城镇区域线路巡查,及时制止并向管道保护部门报送新发现的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隐患整治措施和方案,对所有隐患实施逐条逐处整治销项。在隐患整治完成之前,要加强周边巡护和检查,配备充足的应急抢险物资、设备,防患于未然。对于本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资金和措施,加快整治进度,争取1年内完成,保证所属管道本质安全;对于需要政府协调支持解决、必须改线或拆迁占压物等隐患,要逐项说明具体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政府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请其协调解决。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油气管道保护和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已排查出管道隐患的整治

隐患排查治理坚持企业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油气管输企业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 及时消除隐患。

1. 对隐患进行分级分类。 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分类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在河南省安全生产网“公文公告”专栏下载)和省政府安委会通知要求,由油气企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管输企业要对原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重新分级分类并建立台账,存有歧义的可经具有资格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认定,由管道安全保护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发改委(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于9月15日前将辖区内重新确认后的隐患分级分类明细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一览表》(在河南省安全生产网“公文公告”专栏下载)形式上报。

2. 一患一策”制定整治方案。 各地、各企业要对前期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活动中排查的隐患(见《油气长输管道隐患整治一览表》,在河南省安全生产网“公文公告”专栏下载),按照上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和“一患一策”的整治要求,重新进行认真分类确认,并针对每个隐患的实际情况,制定责任、资金、期限、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具体整治方案,凡存在管线老化、交叉点无保护、形成密闭空间等严重隐患的要立即整治;凡被居民住宅和市政设施等占压、途经市区的要限期整治,并加强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 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54号)规定:“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和企业提交的治理方案,就挂牌督办事项,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以管道企业申报为主,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分级分类审核办理。对已取得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及时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许可证照。

4. 建立隐患立项、销项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建立隐患立项、销项整治制度。隐患实行所在岗位、所属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分级监控;重大隐患管道企业应向企业内部上一级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立项(附送材料说明原因及目前采取的防范措施)。立项隐患点整治完成后,按照分级监控等级由督办单位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销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按照“谁挂牌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治理完毕后,予以验收、撤销挂牌督办,并在媒体上公告治理结果。安全隐患在未整治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督控制,确保安全。

5. 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为确保隐患整治工作扎实推进,按时完成任务,各地要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督导,建立隐患整治督导工作制度,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治情况,及时发现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好的做法,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和通报。

(三)管道潜在隐患排查与防治

为进一步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防范新的安全隐患发生,在全省继续开展长输油气管道安全检查治理工作,不留死角。

1. 企业内部排查与防治。 油气企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防范力量,完善配备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泄露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油气管道联锁保护系统,定期开展油气管道内、外检测工作;配足巡护线队伍,完善管道标识,加强管道保护宣传工作;结合自身情况区分油气管道高后果区,实施风险消减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企业外部隐患防范。 各级政府规划部门要高度重视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好城乡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涉及的油气管道保护问题,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要依照“后建服从先建、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原则,征得管输企业同意,协商确定施工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同时加强施工监管。管道企业应及时将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至沿线地方政府能源、规划、建设、国土、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监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备案。

3. 加强第三方施工监管。 各地要严格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审批,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规有关施工作业要求,完善施工审批制度,加强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制定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相关企业要加强日常巡线检查,及时报告、坚决制止未经审批的施工作业。

4. 潜在隐患的处置。 管道企业对发现的潜在隐患要即查即改、立查立改,制定风险消减措施,落实整治措施及整治责任人,限期整治。属于重大隐患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告后,要积极协调解决,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厉打击破坏损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

行动的安排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对打孔盗油(气)、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破坏损害油气管道安全及其他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格落实有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从严从重打击先清后占、盲目施工、打孔盗油等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乱建乱挖乱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平稳运行。各级发改、能源、公安、安监、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确保全省油气管道安全运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党政一把手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的要求,敢于动真碰硬,从严查处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对油气管道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同时充分发挥“输油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政府领导、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攻坚,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打非治违”和隐患整治工作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打非治违”和隐患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实行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按照隐患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分解责任,切实落实隐患整治工作。对发现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整治不认真,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对可能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运营,停业整顿,对冒险指挥强令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管道企业,要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相关许可证照,拒不整治治理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审批和核准造成新的管道占压的,要提请政府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对工作不力、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

(三)建立督导和沟通机制。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督查。重点督查安全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整治方案的落实、整治项目的形象进度、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等情况。各地、各企业要建立管道隐患整治周调度,月通报制度,每月进行通报,并制定下步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每月5日前向省发改委(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报送辖区内上月管道安全隐患整治进展情况,以及 “打非治违”和隐患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建立应急处置体系。各地、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政企联动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增强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第一时间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要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强化与政府的应急联动配合;政府部门要建立定点联系、部门对接等制度,强化与企业沟通交流,形成合力,确保事故发生后能有序处置、有效处置、安全处置。

(五)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和安委办明电〔2014〕1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落实部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督促管道企业全面实施完整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管道保护宣传,推动建立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长效机制。

附件: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油气长输管道隐患整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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