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委、省公安厅制定出台《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是开展民族工作、处理民族事务的重要依据,也是户籍制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各民族群众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保障《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顺利实施,近日,省民委、省公安厅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6年2月14日起正式施行。
《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共23条。《实施细则》不仅对确认、登记、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基本原则、变更民族成份的具体条件及申请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我省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定期备案、信息共享、监督检查、行政救济机制。为体现了人文化的原则,除了在孩子出生时父母为其填报登记的民族外,规定年满18周岁时的公民可以自己选择一次是否更改民族成份。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规定省直管县(市)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本县(市)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工作。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对新生儿父母双方民族不相同的,如一方不能到场的,可以签署委托书,代为办理新生儿民族确认登记手续。为规范文书格式,省民委、公安厅制作了《河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不予受理通知书》、《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和《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备案表》,规定全省统一使用。对于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明确了公安部门的纠错程序和时限。
《实施细则》的出台,是推进我省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巩固我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