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印发 《河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河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是增强全党“四个意识”的重要途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是党务公开领域的基础主干法规,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细则》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条例》要求,对全省各级各类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和工作机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推进我省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省委党内法规。
全省各级各类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要把《条例》《细则》列为培训课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编制好党务公开目录,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条例》和《细则》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河南省委
2018年5月15日
河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来谋划,放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统筹推进,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组织是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成立由党委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履行谋划部署、组织推动、考评奖惩等职责。党委办公厅(室)是领导小组工作机构,承担本级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安排部署情况,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举措等重大决策部署和推进落实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年度目标任务、阶段性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党的建设情况;
(四)重要会议、文件、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各级党委在公开上述党务时,应当结合自身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突出以下内容:
省委应当注重公开省党代表大会、省委全会、省委常委会会议及省委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重要会议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监督情况,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等情况;
省辖市党委应当注重公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执行省委部署的具体政策措施,特别是涉及全市的重要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实事的决策及落实等情况;
县(市、区)党委应当注重公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际成效,特别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举措和落实情况,党员群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等情况。
第八条 全省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基层党组织,以及其他基层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分工、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干部选任、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创先争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年度考核评价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党的基层组织在公开上述党务时,应当结合自身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突出以下内容: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重点公开领导本地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等情况;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等情况;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情况;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等情况;
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等情况;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等情况。
第九条 全省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办法规定,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全省各级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应当根据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工作,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加强对本单位群团工作领导等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本级党委领导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加强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等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二)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三)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省纪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由党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组织有关部门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时限应当与公开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原则上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阶段性、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工作即时公开。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以因地制宜、简便高效为原则,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有效公开。
(一)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汇编)文件、编发简报、干部教育培训、在党员活动室以及局域网发布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发布。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和其他公开载体作用,注重运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官方网站平台和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以及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可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有条件的党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八条 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及党委有关专题会议等。探索建立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制度。
(二)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制度。各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内情况,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三)党内事务咨询制度。各级党组织在酝酿、讨论、研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问题时,对适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咨询有关党组织、党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四)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各级党组织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根据决策内容、职能范围和影响程度,听取有关党组织、党员意见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建议。
(五)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内容,综合采用事先、事中、事后等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会议文件等载体进行公示,也可通过举办听证会等方式让党员群众积极参与重大决策。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保密审查机制。党组织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审查制度,严格依据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公开。对内容是否涉密不明确或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定密权限报国家保密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机制。党组织有关部门在提出公开事项时,对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的重大事项,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机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的总体策划和组织实施。根据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阐释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二条 政策解读机制。党组织有关部门在发布重要党务信息时,应当同步推进相关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积极运用党务公开平台和载体进行权威解读。
第二十三条 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机制。党组织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宣传、网信等部门做好党务公开舆情监测反馈,密切关注公开信息的舆情动向,增强舆情研判的科学性,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和新闻媒体舆论稳定可控。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置机制。将党务公开应急处置纳入各级应急处置工作范围,在监测到因党务公开引发的突发事件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动态、准确、权威地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考核办法和标准,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每年适时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由党委办公厅(室)围绕党务公开时度效等,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并督促推动整改。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在党务公开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或未按规定程序公开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三)擅自扩大或缩小公开范围的;(四)违反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五)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拒绝、干扰、阻挠对党务公开的检查监督,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
(七)其他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