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物业管理条例迎三审 物业费不能任性涨

25.09.2017  20:57

事关百姓住房,事关生活环境。今天(25日)上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有望此次“过审”的修订草案做了那些“大修”?大家最关心的物业问题,哪些做了修改?

 

新小区筹备业主大会

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买单

规模大的小区,多则上万人,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困难。在征求意见的时候,有业主代表提出,为保障业主大会尽快成立,对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经费,及单位小区业主大会如何发起等,应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为此,草案三审稿规定: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

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其中,单位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发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

有些小区业委会形同虚设,为调动业委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业委会成员正常履职,草案三审稿明确了对业委会成员进行补贴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来源和支付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小区内公共资源

广告、公共车位收支 物业要公示

小区的电梯里,往往会挂有广告,也有部分小区的停车位进行了出租,这些收益利用的是公共资源,与公众利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密切相关。这些费用有多少?怎么用?

为此,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等。

并规定,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物业公共服务中的水电气费用

按居民价格执行

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时候,有的省人大代表提出,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维护、保洁、绿化等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无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还是由业主自行管理,都是为了满足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需要,本身都是非经营性的,应当明确此类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费。

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优惠政策。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洁、绿化等物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涨物业费

业主大会要同意

物业费涨价,那要业主大会同意才行。

记者了解到,在物业收费的实施过程中,主要有这些问题:一些小区物业收费多年不变,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入不敷出,经营困难;个别小区违反程序乱涨价现象突出,业主意见大;少数小区个别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诚信交费业主的利益,直接影响了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

为此,草案三审稿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正、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钱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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